旧政策内容
|
新修订内容
|
第一条 为大力提升我区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以下称“小升规”),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佛山市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293号)和《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
第一条 为大力提升我区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2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将广东省政府公开文件作为制定依据)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删除。(国家工信部已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修订完成征求意见,原有的小微企业划型将调整)
|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
第二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新政策删除对商业的扶持)
|
第四条 本扶持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
第三条 本扶持资金由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
保留,改为第四条。
|
第六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制订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
保留,改为第五条。
|
|
新增:
第六条 区经济促进局会相关单位负责全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
第七条 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部门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核准上报及日常指导等工作。
|
第七条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镇街相关单位开展企业申请材料的核准上报及日常指导等工作。(机构改革原镇街经济和科技部门调整为经济发展办公室,同时强化了镇街其他部门配合开展工作的职责)
|
第八条 本办法采用奖励扶持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
第八条 本办法采用扶持奖励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扶持对象的注册地应在佛山市顺德区,并且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增加对企业注册地和企业信用的要求)。
|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助,扶持标准如下:
2019年工业企业首次从小微企业升规模以上的(以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按照《佛山市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293号)、《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自工业企业首次上规模后持续一年在库,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享受资金奖励年限不超过2年。
2017-2018年当中任一年度,企业首次从小微企业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以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8万元资金补助;自企业首次上规上限后持续一年在库,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6万元资金补助;自企业首次上规上限后持续两年在库,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6万元资金补助。同一企业享受资金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2020-2022年期间新升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扶持奖励资金3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5万元,第二年仍在名录库的再奖励15万元。
(一)本办法所称新升规工业企业,指的是工业企业自2020年(含2020年)以来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
(二)本办法所称“仍在名录库”,指的是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
(三)名录库内非工业企业因主营业务改变转为工业企业的,视同首次进入名录库,未享受过以往我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政策的,可享受本办法有关扶持政策。
(四)从市外搬迁到我区,且在我区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并已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搬迁到我区当年升规入库的工业企业),未享受过以往我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政策的,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扶持政策。(扶持标准方面删除对商业的补贴,保留工业两年30万补贴力度,同时对相关认定条件进行细化。
|
第十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
|
删除。(由于财政资金有一定滞后性,导致企业申报时不一定直报系统)
|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区经济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指南),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部门组织企业使用佛山扶持通平台开展申报。
(二)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到所在镇(街道)经济和科技部门,主要包括:
1.资金申请表;
2.承诺函;
3.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最后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确认。
(三)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后汇总报送至区经济促进局,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通知企业完善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
第十条 扶持奖励资格核定申请
(一)区经济促进局发布资格核定通知,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企业自愿开展资格核定工作。
(二)企业完成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注册。
(三)企业根据资格核定通知要求提交材料到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包括:
1.资格核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要求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资格核定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后汇总报送至区经济促进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完善材料;资格初审不通过的、逾期提交资格核定材料的不予受理。(将企业申请简化为资格核定,大大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二条 资金审核及拨付的程序如下:
(一)区经济促进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二)根据审核结果,区经济促进局将拟扶持企业名单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和佛山扶持通平台上进行社会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三)区经济促进局发文确定企业扶持名单及金额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审核无误的材料送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
第十一条 资金审核及拨付的程序如下:
(一)区经济促进局对企业资格核定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二)根据审核结果,区经济促进局将通过资格核定的企业名单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和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社会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三)区经济促进局发文确定企业扶持名单及金额后,按照政府补助(扶持)直达企业个人改革的相关要求完成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小升规扶持资金纳入政府补助(扶持)直达企业个人改革事项)
|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区经济促进局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和佛山扶持通平台公开如下信息: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申报通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等。
(三)资金拟扶持的申报企业名单。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区经济促进局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和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公开如下信息:
(一)扶持办法。
(二)资金拟扶持的企业名单。
(三)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经济促进局将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且五年内不予申请本扶持资金。
|
改为第十三条。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利用虚假资料通过资格核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追缴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区统计部门的数据采集填报工作,提供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反馈企业经营情况。同时,自觉接受区经济促进局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保留,改为第十四条。
|
第十六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管理。
|
保留,改为第十五条。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
保留,改为第十六条。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7〕148号)同时废止。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顺经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