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07 15:26   点击数:1628   来源: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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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对《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扶持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解读:当前,国家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措施,为我区企业上市发展迎来新一轮重要机遇。为紧抓资本市场有利政策契机,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转型升级、做优做强,引导金融要素更好服务高明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明实际,特制定《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

  二、《扶持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解读: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

  三、《扶持办法》的范围和对象?

  解读:本办法扶持资金适用于在高明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企业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辅导、改制、保荐等相关协议,有明确的上市或挂牌方向,且企业已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通过买壳、借壳等间接方式实现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且将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注册地迁至高明区的;

  (三)区外已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高明的;

  (四)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至高明的;

  (五)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六)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的企业;

  (七)在区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八)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重组并购的企业;

  (九)限售股在辖区设立的证券公司减持形成的地方贡献。

  四、扶持奖励项目及其标准是多少?

  解读:(一)企业上市扶持。

  1.境内上市扶持。

  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按各阶段、类别及标准扶持。

  (1)开展尽调扶持。对企业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须完成改制项目一并申报。

  (2)完成改制扶持。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3)辅导验收扶持。获得广东省证监局验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4)受理申报扶持。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5)成功上市扶持。上市申请获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其中5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团队。

  (6)首发募集扶持。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净额50%以上(含本数)用于在高明区投资,按以下六个档次进行一次性扶持:

  2.注册地迁移扶持。区外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和北交所上市,且将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迁入高明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资金扶持。

  3.间接上市扶持。区内企业通过买壳(或借壳)方式在沪深交易所和北交所上市的,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税务登记地迁至高明区,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

  4.境外上市扶持。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资金扶持(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区级扶持的,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

  5.首批上市企业奖励。加大首批上市企业扶持资金力度,对我区前5家成功在沪深交易所和北交所上市或境外上市(IPO)的企业,额外给予每家企业200万元资金扶持。

  (二)“新三板”挂牌扶持标准。

  在“新三板”挂牌扶持的阶段、类别及标准:

  1.开展尽调扶持。对企业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须完成改制项目一并申报。

  2.完成改制扶持。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3.成功挂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3.挂牌融资扶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首次通过公开发行、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融资的,根据募集资金净额规模按照以下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扶持:

 

  4.北交所上市扶持。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第七条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相关类别、标准执行。

  5.“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及间接挂牌扶持。区外已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高明区,或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借壳方式实现在“新三板”挂牌且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高明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标准。

  1.企业挂牌扶持标准。加大对企业挂牌的扶持力度,对每年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30家企业进行扶持,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挂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企业融资扶持标准。加大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对挂牌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非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按融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挂牌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间接融资,满足融资金额500万元以上,且融资期限为1年以上,按企业融资金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单笔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六)发行债券扶持标准。

  对于成功发债融资企业(含集合债券),按其债券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股权再融资扶持。对于我区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按募集资金净额的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并购重组扶持。

  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对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高明区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按并购方对目标企业(非关联企业)的实际购买价格的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上市股东在本地减持扶持。促进股权投资发展,鼓励各地上市公司股东在高明辖区内进行限售股减持,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其减持限售股产生的区级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的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五、提交申报材料有那些?

  解读: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提交申报材料:

  一、境内上市扶持申报

  (一)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工商变更登记复印件;

  (四)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及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五)证监会或发行审核部门的验收、受理回执复印件;

  (六)主办券商出具企业上市(或挂牌)工作进展情况说明;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

  (八)上市(或挂牌)佐证材料;

  (九)上市首发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十)买壳(借壳)上市佐证材料。

  二、境外上市扶持申报

  (一)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境外上市的招股书(含中文译本);

  (三)已完成境外上市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母公司已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已完成境外上市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已完成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新三板”挂牌扶持

  (一)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提供);

  (四)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提供);

  (五)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通过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一)成功挂牌扶持

  1.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请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挂牌通知书复印件;

  4.挂牌奖励承诺书。

  (二)企业融资扶持

  1.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请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融资公告材料;

  4.企业与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签署的协议复印件;

  5.企业融资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6.企业融资资金到账佐证材料。

  五、企业发行债券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企业应在与主承销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后3个月内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书面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一)高明区债券融资扶持资金申请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复印件;

  (四)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满足扶持条件的其他文件复印件。

  申报扶持资金材料首页和骑缝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六、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股权再融资扶持申请材料

  (一)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融资验资报告;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企业本地投资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企业重组并购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一)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及被并购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发票复印件;

  (四)对并购企业的持股佐证材料;

  (五)申报主体的并购公告。

  八、限售股减持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一)限售股转让奖励申请书;

  (二)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人在证券机构开设的第三方银行存管账户复印件;

  (四)证券机构扣缴税取得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务部门的相关材料;

  (五)证券机构限售股票交易交割单。

  六、扶持资金的申报时间及审核流程

  解读:按照“先发生、后申报”方式合理安排扶持资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于2023年2月起组织2022年的申报材料,于2024年2月起组织2023年的申报材料,于2025年2月起组织2024年的申报材料,2026年2月起组织2025年的申报材料,2027年2月起组织2026年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审核,并经有关规范审批程序报批。

  七、扶持资金如何兑付给企业?

  解读:符合条件的扶持企业名单及金额经审批后,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支付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九、《扶持办法》的解释部门?

  解读: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原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