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相关链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进一步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承建国家科技重大平台,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布局,参考上海、江苏等地相关做法,我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广东省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2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为六章十七条,包括总则、支持对象与条件、配套方式与资金使用、申请与审批程序、管理与监督、附则。 (一)总则。明确配套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平台的目的意义及相关部门职责。 (二)支持对象与条件。明确配套支持的对象为省内单位牵头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平台。 (三)配套方式与资金使用。明确对重大项目和平台进行分类支持、合理配套。明确省市承担不同的配套责任,项目和平台适用不同的配套原则。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明确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要件,以及主管部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等程序。 (五)管理与监督。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并简化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验收等管理事项。 (六)附则。明确解释权与试用期。 四、主要特点 (一)聚焦重点,集中资源。《管理办法》明确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的落地广东省且国家有配套要求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科技重大项目,国家实验室及其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重大平台,以及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配套支持的重大项目和平台等作为配套对象;配套门槛为单个承担单位在单个项目或平台获中央财政经费支持不低于2000万元。 (二)省市联动,分类支持。《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国家明确地方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的项目,原则上由省市县(区)等地方财政共同配套,以达到国家要求;国家有配套要求但国家没有明确地方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的项目,省市县(区)等地方财政视情予以积极支持。地方财政应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配套原则上不高于50%。单个项目省级配套金额超1亿元(含),应报请省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批准。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平台的配套支持按国家与省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无明确规定的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配套。对偏重于基础研究或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项目和平台给予倾斜配套支持。 (三)优化管理,减负赋能。在保留省级财政配套经费使用情况监督管理权限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作为项目管理及考核的依据,不再签订新的任务书;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考核结果,不再另行组织验收(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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