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高利贷案件”面纱

 
日期:2016-08-08 08:50   点击数:6713   来源:浙江省高院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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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上半年,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81件,与2016年同期相比上升约51%。在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疑似高利贷或涉及高利贷案件占比居高不下。针对所受理的疑似或涉及高利贷案件,岱山法院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借条的格式化程度高。借贷或担保事实无争议,出借人一般采用格式化借条,内容预先草拟,借条约定内容详细、明确,仅仅对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等进行空出,且借条内容中均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催讨债务期间支付的律师费由借款人负担。

    借贷突破“熟人网络”。民间借贷一般是存在于熟人之间,而疑似或涉及高利贷案件则打破熟人限制,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互不相识,如该院审理的余某诉顾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某及被告顾某均陈述彼此互不相识,而是因被告顾某有资金需要,经另一被告孔某向原告进行借款。

    高利率约定事实被隐匿及实际交付金额与出借金额不一致。在疑似或涉及高利贷案件中,被告均辩称实际支付的利息远高于借条中写明的利息,一般为月利率5%至6%,有的甚至高达8%,且该类案件中被告均辩称实际交付金额均系扣除当月利息后的数额,但因举证困难,多数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诉讼主体集中化趋势明显,缺席审理的比例大。原告一方反复出现,呈现职业化、集中化特征。在该181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多起案件的原告系同一人的情况明显,案件批量化显著。此外,因借款人为躲避出借人追讨债务,往往不愿出庭应诉,缺席审理的比例大,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高利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甚至诱发暴力手段追讨债务等刑事犯罪,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对此,岱山法院建议:

    加强能动司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进行调查,以查明案件是否为高利贷。此外,法院还可对频繁涉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列表,对此类当事人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并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后果,并要求其必须出庭接受法院的调查。

    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投资渠道的狭窄是高利贷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因此政府要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抓紧设立民间投资信息的发布平台,加强引导大量规模较小、相对分散的民间资本有序投资,有效解决投资渠道不畅及投资品种较少的问题。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应积极整合宣传资源和力量,通过巡回审判、法官进社区等活动,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宣讲,加强对高利借贷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强调高利放贷的法律后果与违法成本,遏制高利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