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痛点难点,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营商环境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解读2019年9月25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第二章是“营商环境”,共10条。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省不断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场活力明显增强。本次修订专门新增“营商环境”一章,规定了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公平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商事登记、落实税费优惠、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加强宣传等内容,积极回应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呼声。 一、进一步公平市场准入。《条例》第十条提出要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听取相关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二、进一步便利中小企业办事。《条例》第十二条提出地方政府要依托实体办事大厅和“数字政府”建设,建立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中小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按规定予以接收、登记,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要一次告知中小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无故拒收。同时,行政许可事项如果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第三方机构要明确具体的审查时限并书面告知中小企业,防止出现超期限审查的情况。 三、进一步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提出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要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于能够的同时开展的多个检查事项,要求有关部门合并进行或者联合检查,尽量减少对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常的影响。
附:第二章“营商环境”全部条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管理制度,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听取相关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实体办事大厅和“数字政府”建设,建立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推行标准化的政务服务,实现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便捷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商事登记的便利化,推进中小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降低市场进入、退出成本。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中小企业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予以接收、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无故拒收中小企业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明确具体的审查时限并书面告知中小企业。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规定第三方机构技术审查通常所需的时限,对超过通常时限的第三方机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日等宣传活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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