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办法(2022—2024年)

 
日期:2024-05-22 16:30   点击数:405   来源: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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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决策部署,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2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区“四上”企业提质增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对“四上”企业(含工业、批零住餐个体工商户,下同)及辅导培育机构进行资金奖励。对“四上”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首年奖励资金由区与企业入库所在地镇(街道)共同承担,第二及第三年奖励资金由区与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镇(街道)共同承担;对辅导培育机构的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本办法由区与镇(街道)共同承担的奖励资金,按照5:5共同负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支付,再在各镇(街道)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四上”行业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分工如下:其中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工业、批零餐业;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服务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住宿业、旅行社、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建筑业。

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2022至2024年度新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简称纳入一套表)的“四上”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法人企业、餐饮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4.“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法人企业。

(二)经佛山市或禅城区相关单位批准登记成立、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成功辅导禅城区工业及批零餐企业(均含个体工商户)在2022至2024年度新纳入一套表的商(协)会及园区(商业综合体)运营商企业(简称辅导培育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的是在申报审核本办法奖励资金期间,申报单位没有出现在“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平台的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第五条 扶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纳入一套表的首年奖励15万元;如第二年仍在一套表且营业收入比首年增长8%(含本数)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X;如第三年仍在一套表且营业收入比首年增长15%(含本数)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X。以上X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当年经济贡献值区级留成部分较纳入一套表前一年的增量。经济贡献值增量由区税务局予以核定。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工业企业(含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纳入一套表的首年奖励5万元;如第二年仍在一套表且营业收入比首年增长10%(含本数)及以上的,奖励4万元;如第三年仍在一套表且第三年营业收入比首年增长20%(含本数)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辅导培育机构:

1.年度辅导工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纳入一套表:每辅导一家企业/个体工商户奖励1万元。

2.年度辅导批零餐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纳入一套表:总数在20家(不含本数)以内的,按一家企业/个体工商户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总数在30家(不含本数)以内的,按一家企业/个体工商户1200元标准给予奖励;总数达30家(含本数)及以上的,按一家企业/个体工商户1500元且合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同一家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能同时由两个或以上机构辅导。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仍在一套表”,指的是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

第七条 一套表内非工业企业因主营业务改变转为工业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禅城区外迁入区内的,视同“纳入一套表”,可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工业企业扶持政策。如该企业2017年1月1日(含)后已享受过有关禅城区级“四上”企业扶持政策的,按本办法计算奖励资金时需扣除已获得的区级扶持资金。

第八条 扶持对象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已获得过区级升规入库奖励的,在2022—2024年度内再次纳入一套表不再享受上述升规入库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禅城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直接在扶持通上点击获取电子证照)。

(二)辅导培育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禅城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佐证申领主体信息的材料(对于已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实现共享调用的电子证照,均可在佛山扶持通平台点击获取)。

3.与辅导对象签订的辅导工业及批零餐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上规模合同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均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各“四上”行业区级主管部门发布相应行业的奖励资
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街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如符合“秒报秒批秒付”事项纳入条件的,各实施主管部门需按市的秒批改革要求制定秒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于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

3.“四上”行业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各“四上”行业的申报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

5.各“四上”行业区级主管部门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各“四上”行业区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各“四上”行业区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二)辅导培育机构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各
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相关辅导培育机构申报。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辅导培育机构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于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

3.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
励方案。

5.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各“四上”行业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将奖励资金相关预算报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统一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各“四上”行业区级主管部门发布相应行业的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奖励方案并进行公示;拨付资金至企业。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的保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提供工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相应年度经济贡献值区级留成比例。

第十四条 区税务局负责核定扶持对象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及经济贡献值等有关涉税数据。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办法所涉及镇级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辖区内企业或辅导培育机构申报奖励资金;收集企业或辅导培育机构的申报材料并予以初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四上”行业区级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应做好奖励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至企业或辅导培育机构。

第十七条  企业或辅导培育机构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科、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或辅导培育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奖励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对于未按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的企业或辅导培育机构,其当年奖励资格自然作废。对最后一年在政策有效期内开始开展的申报,如政策到期后尚未审批完毕的,可以适用到该申报审批完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旨在扶持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促进我区“四上”企业提质增量,故本办法中的奖励资金不受《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产业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2019〕2号)第十七条中关于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的限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21〕13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21〕14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入库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4号)中与本办法同类的扶持条款同时废止,但对于已适用原扶持政策享受扶持奖励的对象,可按照原扶持政策相关条款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如遇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