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桂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容桂街道支持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及《容桂街道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8-25 14:38   点击数:517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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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桂街发〔2023〕18号

街道各单位:

  现将《容桂街道支持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及《容桂街道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24日


  容桂街道支持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全面、深度合作,建设创新型容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产学研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在街道财政中安排300万元经费支持院(校)地合作平台建设及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三条 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是产学研合作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统筹安排;街道财政办公室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院(校)地合作平台分为公共服务平台和研发平台。其中,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为提高区域内技术服务水平,由科研院所或高校与街道办事处共建的平台;研发平台是指为提升区域内技术研发能力,由科研院所或高校与街道办事处共建的平台。

  (一)对街道办事处与科研院所或高校共建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二)对街道办事处与科研院所或高校共建的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以产业化为目标,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解决容桂企业技术攻关难题,并纳入到容桂科技计划的项目。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总开发费用的1/4,最高限额为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设立公共服务平台和研发平台的科研院所或高校,须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支持团队名单等材料,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考察评估后,形成初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批。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公示立项并给予对应资金扶持。

  第七条 申报产学研合作项目的企业,须提交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向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推荐,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公示立项并给予对应资金扶持。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不重复申报原则。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选取一项政策实施申报,如不获立项,可另选取其他符合政策再次申报;已获得区级或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同一单位(合作单位)不同项目可分别申报,但原则上同一年度不能多于3个申报项目。

  第九条 资金扶持应遵循无积存项目原则。申请单位如有逾期未验收项目、验收不通过项目或积存未验收项目的,不受理其新项目申报。

  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 为切实加强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步出台《容桂街道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管理细则》。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该管理细则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并负责项目进度检查、监督与验收。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承担单位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资金主要用于研发设备、软件购买和技术开发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行为的,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将追回已拨付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并有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截留、挪用、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和标志性目标的;

  (四)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故意终止的;

  (五)项目逾期且不配合验收的;

  (六)同一单位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容桂街道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容桂街道支持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在容桂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平台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有保障项目实施和验收必要的资金能力。

  (二)重视技术创新,上年度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三)企业从事科技开发活动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率不低于6%,并提交职称证明(或学历证明)和社保证明。

  (四)项目技术方案具有较高可行性,形成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项目完成后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五)项目完成后原则上需提交有效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用以证明合同书技术指标达标。

  (六)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科技计划申报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产研合作任务分工情况说明;

  (七)科技人员人事档案、职称证明和社保证明。

  第四条 评审流程

  (一)申报材料提交至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二)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资料初审后,会同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作出立项建议和资金分配,并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立项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项目立项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条 资金使用

  扶持资金在合同书签订后一次性下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项目管理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需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签订合同书。

  第七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合同书约定时间)两个月内向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提前完成的,可在项目到期前申请验收。

  (二)原则上项目实施期限为两年,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实施终止日期前30日内向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申请延期验收,经批准后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实施内容已获得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批准变更的,按批准变更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承诺的投资额、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项目验收分为结题验收和会议验收两种。

  (四)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立项文件及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报告及工作总结;

  4.结题验收需提供项目实际投入明细表或财务决算;会议验收需提供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合同书上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第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

  (一)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项目所申报的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合同书内的实施目标完成量不到80%的;

  4.项目验收延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5.经费使用中存在违规现象的。

  (二)项目通过验收的,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于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核发项目验收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需退回财政资金、处理建议等,并暂停项目承担单位和法人两年内申报街道同类项目资格。

  第九条 违规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已拨财政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同级财政资金,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本细则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