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01 16:34   点击数:6320   来源: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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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佛山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会议精神,积极抢抓国家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政策机遇,将我市打造成为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领头羊,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佛山资本军团”,引领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佛山市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的工作要求,特制定《佛山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进一步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我市于2022年5月印发了佛山市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等系列政策,以促进更多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为更好的实现“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目标,充分梳理挖掘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并对后备库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针对性的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精准有效培育,我局制定《佛山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强化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推动更多企业进入上市快车道,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佛山资本军团”。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是十一条:

  第一条到第四条说明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相关依据、对象、原则和职责:《实施细则》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更多的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挖掘、筛选出各行业的优质企业,对其实行分类培育,并根据情况实行“一企一策”,以有针对性的解决企业在筹备上市或挂牌中的问题。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积极作为的同时也要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要注重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市场运作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界定了“添翼I类”企业、“添翼Ⅱ类”企业和“培育类”企业的分类标准:分类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企业所处的上市阶段,兼顾企业的上市愿意和企业规模,对于已实质性的进入上市流程的企业,包括已经提交IPO申报材料或者提交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则列为“添翼I类”企业;对于实质性的启动上市工作或初步符合现行上市标准的企业,将其列为“添翼Ⅱ类”企业,考虑到北交所设立后,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可直接申请上市,故也同样列为“添翼Ⅱ类”企业;对于暂不符合I、Ⅱ类标准,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上市意向的企业,归类为“培育类”企业。总体而言,上述分类标准直观、易懂,能够最大程度的覆盖有上市潜力及意愿的企业,提高企业申请成为后备企业的积极性。

  第六条明确了申请成为“添翼行动”上市后备企业的程序:即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托政务服务大数据资源主动挖掘,企业线上申报相关信息,由企业所属区金融工作局(办)核实并上报,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标准核定企业的分类,并印发给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这种程序安排,能够最大程度节约企业的申报时间,方便企业与当地金融工作部门的沟通,也有利于市级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更有针对性的为相关企业服务。有关上述申报、核实、核定的具体程序和指引,将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另行明确。

  第七条确立了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即根据入库企业的实际情况变化,进行相应的类别调整或者不再纳入后备企业库。只有做到库内企业“有进有出”,才能真正发挥后备企业库对企业的激励、督促作用,使政策红利惠及真正需要的企业。

  第八条规定了“添翼I类”企业、“添翼Ⅱ类”企业和“培育类”企业各自可享受的帮扶政策及服务:根据《实施细则》,“添翼I类”企业、“添翼Ⅱ类”企业可享受系列的政策扶持,包括但不限于可借助市、区安排专人专班持续跟进协调解决企业问题,申请上市扶持资金、参加培训等。“培育类”企业可就上市启动相关问题向区金融工作局(办)反馈,申请协调解决,且享受进入市企业金融服务团服务对象名单,享受专业中介机构公益性咨询服务以及参加市金融工作局和区金融办举办的各类上市培训、政策宣讲和上市中介对接等活动的待遇。同时,为体现市区分层服务,培育类企业相关问题主要由区金融工作局(办)协调解决。I、Ⅱ类企业与培育类企业的权利差别主要是考虑二者所处的阶段不同,对政府帮扶的需求和紧迫度也不一样,在经费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向I、Ⅱ类企业适当倾斜也是合理的。

  第九条明确了上市后备企业的工作要求,规定了上市后备企业需及时在培育信息系统更新上市进展及经营情况资料的义务,主要目的是使得政府部门能够及时掌握企业的上市进程和经营信息,以便对后备企业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明确了上市后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持股平台融资及托管账户原则上应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

  第十一条明确了《实施细则》适用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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