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征信机构应创造性地参与推进信用建设和监管

 
日期:2016-06-06 09:58   点击数:2028   来源: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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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主持召开部分征信机构座谈会,强调要充分发挥征信机构的优势和作用,创造性地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实现信用建设的成效社会化。

      为进一步加快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与信用监管,6月1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主持召开部分征信机构座谈会,国家发改委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人民银行及部分征信机构负责人等30余人参加了座谈。
据悉,中诚信、东方金城、国富泰、大公国际与天创信用联合体四家征信机构在经过公开函询、自愿报名、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成为首批合作征信机构。在听取了四家征信机构关于如何参与行业信用建设与信用监管的意见后,连维良做了题为“积极行动 深度参与 密切配合 探索合作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与监管的新路径”的讲话,并对具体工作做了部署。一是迅速行动,抓紧落实具体工作任务。连维良指出,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是一项从我国国情出发的尝试和探索,目的是充分发挥社会化征信机构的作用,推动重点行业信用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迅速实现对市场信用记录的全覆盖。具体工作任务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合作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与信用监管的具体内容,并组建专业的工作团队,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着力培育若干家在未来能够真正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权威征信机构。二是深度参与,创造性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与信用监管。
      连维良指出,目前可以着手启动五项工作:一是建立行业信用记录;二是为行业准入备案和准入资质监管提供服务;三是受托参与失信行为核查;四是基于行业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最基本的信用信息服务;五是制度化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连维良在说到行业信用记录时指出,行业信用记录建设是与征信机构合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信用记录的领域多,征信机构可以从行业发展规律出发进行探索,要首先体现十项内容:注册登记及行业准入的基本信息;依法应公示、公告、年报的信息;获得各种行政许可审批的信息;受到各种行政处罚的信息;受到司法判决、行政裁决、仲裁及其执行情况的信息;政府部门信用分类监管的信息;获得各种表彰荣誉的信息;市场交易、商务交往、投融资等活动中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征信机构、评级机构作出信用评价的信息;行业协会、媒体等机构发布的相关信用信息。
      在谈到引导和鼓励征信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合作时,连维良强调,征信机构应探索建立具有行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体系。特别是对失信主体要进行信用降级,对有失信风险的企业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尤其要做好“四个名单”:即具有行业资质的市场主体名单、被查实有制假售假行为的市场主体名单、“黑名单”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名单,供政府部门分类监管参考,并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合作的征信机构,连维良也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率先讲信用;二是要合法经营;三是要共享信息;四是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合作;五是要接受监管和动态调整。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失信问题,将终止合作。三是密切合作,调动和发挥好各方面积极性。连维良强调,与征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与信用监管,既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涉及政府部门、征信机构、行业协会等多个主体,要搞好统筹协调,加强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通过征信机构,使信用记录信息化、信用信息产品化、信用产品市场化,最终实现信用建设的成效社会化。(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 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