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2-21 09:55   点击数:756   来源: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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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商贸流通企业培育扶持力度,推动我区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佛山市促进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21〕74号)、《佛山市促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佛商务内贸字〔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高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权责明确、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商贸流通企业。

  第五条 支持企业工(农)贸分离。对我区制造业企业、农业企业在2023-2025年期间通过实施工(农)贸分离在我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我区制造业企业、农业企业或其大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新成立的商贸流通企业中股份比例不低于51%,销售产品种类以原企业产品及相关产业链产品为主。]予以扶持:

  (一)企业成立并产生销售额的,每家给予一次性2万元扶持奖励,其中进出口贸易企业需于成立首年在我区产生进出口贸易额。

  (二)对已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简称“入库纳统”,下同),年应税销售额首次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扶持奖励;对已入库纳统,年应税销售额首次分别达到8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扶持奖励。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六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对在2023-2025年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予以扶持:

  (一)对同比上一年度(完整年度)年应税销售额(营业额)增长20%以上的入库纳统批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每年按销售额的0.1%给予扶持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5万元。

  (二)对同比上一年度(完整年度)年应税销售额(营业额)增长15%以上的入库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年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1%给予扶持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5万元。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扶持项目的受理、审批工作;区文广旅体局负责住宿企业扶持项目的受理、审批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企业扶持项目的受理、审批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的保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监察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区统计局根据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审核企业入库纳统情况。

  第十条 区税务局根据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审核企业年度应税销售额(营业额)情况。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安排,编制本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对象、扶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发布。当年度受理申报项目以申报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要按规定公开扶持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会同区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划拨工作,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四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要不定期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限制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在我区申请本扶持办法的财政扶持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同一年度符合本办法多项扶持条件,或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区级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同一企业不予重复扶持,企业可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自愿选择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在2026年度按要求申报2025年度的奖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