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建设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口岸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的相关指示精神,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现就做好2023年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建设方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市经批准并正常运作的国家一类、二类客货运口岸码头经营单位。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口岸智能化和通关便利化升级改造。 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信息化改造提升生产作业或通关效率的口岸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包括办公类设备、人员费用等),给予实施项目的口岸码头经营主体资金支持,每个单位可申报1个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口岸通关模式创新。 对口岸码头经营主体通过“组合港”、“湾区一港通”等模式进出口的集装箱,按照每TEU支持5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口岸码头主体支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两项扶持金额不超过本专项资金预算总金额。 三、资金支持期限 项目须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完成。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口岸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要求。 (二)口岸码头经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运作状态。 (三)申报单位就同一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四)在“信用中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 (二)2023年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建设方向)申请表(附件2); (三)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主要成效、技术应用评估报告、资金来源方案、申请口岸专项资金数额、使用范围和完成时限等; (四)申报单位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港口经营许可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证书、2022年度审计报告或有关财务报表等; (五)申报项目相关业务发生的合同协议、费用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资料复印件; (六)涉及“组合港”及“一港通”相关重要内容的证明资料,包括舱单、提单数据信息等; (七)其他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务必于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前登录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申报,逾期平台不能再进行申报资料录入,在扶持通上传的申报资料需每页加盖公章。申报单位在申报通过后在佛山扶持通系统打印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口岸经营单位申报项目报送至所在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纸质申报材料须与扶持通系统材料保持一致,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胶装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塑料夹套)并盖骑缝章,申报材料需有封面、目录和页码。 (二)对口岸经营单位申报的项目,请各区口岸主管部门在扶持通服务平台上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附件2)并汇总(附件3),于2023年10月11日(星期三)前将相关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七、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申请对象需如实申报、严格履行承诺。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佛府办函〔2020〕16号),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本专项资金资格,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二)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申请对象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本通知由市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 佛山市商务局 2023年9月1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级:欧阳女士0757-83360156 南海区:黄先生0757-86337110 顺德区:潘先生0757-22832986 高明区:谭女士0757-88821247 三水区:陈先生0757-87755905 扶持通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757-8328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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