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554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强禅城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育扶持激励保障机制,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广东省民政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9〕83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的意见》(佛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人才,是指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人员。本办法的扶持激励对象必须是目前在禅城区“社会工作相关领域”提供服务,且在申请扶持激励事项前三年内未出现违法、重大违纪、违背职业操守等问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禅城区服务”是指在禅城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或者在承接服务范围为禅城区、服务对象为禅城区常住人口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以社工身份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工作行政或研究等相关活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需在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相关领域”包括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社区建设、禁毒戒毒、预防犯罪、精神卫生、儿童、青少年、老年、妇女、残疾人、矫正、优抚安置、家庭、学校、医务和企业等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及聚焦乡村振兴、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社会工作类社会团体。 第二章 培育扶持 第五条 支持本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适当举办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前辅导班,并实行考取证书一次性补助。办法实施有效期内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禅城区服务的社会工作人才,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财政补助: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1000元、社会工作师(中级)20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5000元。 第六条 实行“双百工程”、村(居)一线社会工作人才财政补助。对已在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并在我区“双百工程”、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内从事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事务等各类兜底民生服务工作的人才实行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社会工作师300元/月、助理社会工作师200元/月,按月发放。具体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安排。 第七条 对在禅城区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连续提供社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社会工作人才发放年限补贴。持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后,连续服务满5年且所开展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均良好及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持社会工作师证书后,连续服务达到5、10年且所开展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均良好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一次性补贴;获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授予优秀社工人才荣誉称号,或持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后,连续服务达到3、5年且所开展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均良好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一次性补贴。持证晋升并达到年限可申请差额补助。 第八条 提升禅城区社会工作人才素质,打造一支实务和综合素质过硬的社会工作铁军队伍。 能力建设:政府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经费总额的5%为项目人员能力成长费用,支持项目承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服务期间对项目团队进行能力提升,包括专业督导、继续教育及培训等。 专项培训:政府有针对性地举办系列社会工作专项培训。研发社会工作新人培训课程体系,每年开展不少于8场基础人才专业转化培训,平均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持续开展一线专业服务人才系列培训班,每年开展不少于6场不同领域培训,平均每场培训不少于20人;针对项目、机构管理人才,持续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系列培训班”等精品课程,每年开展不少于6场培训,平均每场培训不少于10人。 继续教育:实施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计划。按照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工作继续教育课程,由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核准提供不少于禅城区登记所需的继续教育学时。 督导培育: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和使用本土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定期举办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训班,遴选一线资深社工进行专业督导能力培训,对督导开展持续再教育工作。 第九条 加大对社会工作类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培育建设。推动行业枢纽组织开展本区域社会工作行业的自律管理、标准制定、信用管理,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人才培育、资源整合、交流合作等工作,推动行业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第十条 搭建产才共兴服务创投平台。定期举办禅城区和乐村居社区服务大赛,鼓励社会工作人才链接资源参与其他部门举办的创投大赛,为社会工作发展带来更多的事业载体,激发社会工作人才推动创新的潜能。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库分类建设。以内部推选及自主申报等形式吸纳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才,颁发荣誉聘书,优先聘请参与我区行业机制研讨、专项领域授课、课题研究、专业标准化建设、高端人才交流等工作。 第三章 推优激励 第十二条 在禅城区服务表现优秀的社会工作人才,可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以及我区评优评先活动。对获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工作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区人才相关优惠优待政策。 第十三条 先进机构推优激励。禅城区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获得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社会工作行业枢纽组织颁发、授予社会工作行业重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研究和创新项目研发。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设有社会工作专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自主开发公益性创新项目,鼓励社会工作人才自主开发研究课题,区民政部门定期开展评审并予以经费资助。对通过评审的优秀课题研究成果、大学生实训项目、行业管理创新机制及创新项目研发成果,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项目数不多于5个。 对参与编写国家级社会工作专业文献或书籍的个人,按照主编2000元/人、副主编1000元/人、编委8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参与编写的时间距离申请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以出版时间起算。同一文献、书籍编写只能申报一次。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完善禅城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薪酬职级、档级体系,保障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基本待遇。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适当提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社会工作人才的名额比例,推荐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人才参政议政。 第十七条 联动社会力量建立禅城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救助基金。针对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而引起特殊困难的禅城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予以救助。同时开通热线等多个信息反馈渠道,协调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困难、维护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涉及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第五、七条涉及经费由区、镇(街道)5:5比例共同承担,并由区财政先行暂付,再在划拨各镇(街道)税收分成款中统一扣减;第六条涉及经费,按原解决渠道由镇(街道)财政负担;第九条涉及经费,按购买主体所属由区、镇(街道)各自负担;第十条涉及经费,由区、镇(街道)按比例共同承担。所涉及资金每年由区民政局、相关购买服务单位和各镇(街道)编制预算,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人才扶持相关资金的管理和落实。 第十九条 区负担经费的扶持或奖励事项由区民政局每年适时发布有关申领通知,明确具体流程和申请资料。区民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将资金划拨到申请人个人账户或申请单位账户。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各类扶持和奖励事项,由区民政局建立动态审查评审机制,根据情况联动财政、人社、镇(街道)等相关单位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前置审查或评审,扶持和奖励名单须事前事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申请人或机构等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区民政局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行为纳入申报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再次申请该项扶持资金的资格。同时,区民政局每年开展社会组织年报工作,联同有关单位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高于”“不多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期满后视情况进行调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人才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1.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扶持办法申请操作指引 2.相关申请表格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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