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之四)

 
日期:2021-09-24 18:39   点击数:3129   来源:佛山市工商联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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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

2优惠内容

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

4执行时间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对不符合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2优惠内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3享受资格或条件

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4执行时间

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1.符合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2.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三、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2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3享受资格或条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4执行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四、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九条第(五)项。

2优惠内容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4执行时间

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依据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办理免税手续。

6其他事项

无。


五、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2优惠内容

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3.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4.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4执行时间

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