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之三)

 
日期:2021-09-24 18:37   点击数:2711   来源:佛山市工商联   共有条评论
分享到
 

一、符合条件的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免征增值税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优惠内容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3享受资格或条件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

4执行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3享受资格或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4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2优惠内容

1.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3.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执行时间

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无。


四、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2优惠内容

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取得相关环境保护方面奖金的个人。

4执行时间

1993年10月31日起。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无。


五、对符合条件的电池涂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2优惠内容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1.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2.铅蓄电池。

3.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

4执行时间

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