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3-26 17:46   点击数:658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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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民社发〔2024〕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人社局反映。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1日


  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依法登记成立并在本区范围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财政供养单位除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及义务。

  第二章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

  第四条 本章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对象为顺德区户籍的残疾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通过以下形式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可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含在个体工商户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纳社会保险标准,给予核定参保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50%。

  (二)灵活就业(不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辅助性就业机构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市最低缴纳社会保险标准,给予核定参保额中总额的2/3。

  (三)盲人按摩行业从业人员(含盲人按摩机构盲人员工及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按本市最低缴纳社会保险标准,给予核定参保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2/3。

  第六条 鼓励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开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以本人名义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含一年)房屋场地使用权,实际经营超过6个月,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在自主创业三年内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和经营补贴。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创业启动资金。对1至2名残疾人开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每户给予1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对3名及以上残疾人集体开办且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每户给予3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二)经营补贴。经营补贴从领取创业启动资金满一年后起实行,经营补贴标准为每年1万元,可连续申请两年。

  同一残疾人创办一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及多个残疾人联合创办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只按本条给予一次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超过三年的或已享受创业补贴的,不得申请创业补贴;本条与第五条的自主创业社保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第七条 对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给予误工补贴。残疾人经选拔参加各级残联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集中培训(强化训练)的,按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给予误工补贴,个人年度补助不超1万元。参赛者应当自参赛结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补贴。补贴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给予奖励。残疾人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参加省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参加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6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获奖者应当自获奖证书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奖励。奖励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加强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技能水平。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推进辖区残疾人的培训工作,每年组织或委托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举办各类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和创业培训等专项培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实训、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雇主培训、残疾人家长培训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积极发动残疾人参加省、市、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残疾人技能培训。区、镇(街道)开展的培训及相关组织等经费分别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设残疾人职业技能选拔平台,提高残疾人职业技术素质和就业能力。区、镇(街道)开展的竞赛经费分别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用人单位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相应的补助。补助内容包括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纳社会保险标准,给予核定参保额中单位缴费部分的50%。补贴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一)与招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辅助性就业机构签订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依法为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

  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已享受第五条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或第六条自主创业启动资金和经营补贴,不可申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实施残疾人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给予补贴。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列支。

  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3人以上(含3人)或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其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或设施设备改造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可申请改造费用补贴。补助标准按在岗残疾人职工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15万元。实际改造费用低于补贴标准时,按实际改造费用补贴。

  项目改造完工并结算超过二年的或三年内已享受过该项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申请。

  第十四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显著成绩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经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后,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职工年平均人员1.5%且超出3人以上,每超出1人按5000元每人每年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15万元(按超出人数取整数,不足1人不计算);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职工总人数25%,并且残疾人数在10人以上,每超出1人按5000元每人每年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15万元(按超出人数取整数,不足1人不计算)。

  第四章 残疾人就业基地(机构)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按照《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等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粤残联〔2021〕115号),符合广东省残疾人五类基地建设规范,经认定为市级(含市级)以上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且年审合格的,可给予基地补助资金。补助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2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5万元,三级基地每年10万元。

  (二)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5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0万元,三级基地每年5万元。

  (三)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7万元,三级基地每年4万元。

  (四)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每年每项目(户)5000元,单个基地每年可给予不超5万元的补助经费。

  (五)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补助资金标准:给予每年1万元的经营补助,最长补助3年。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新设立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佛山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认定办法》(佛残联〔2021〕64号)规定的,给予启动经费和运营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认定条件:

  1.安置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各类残疾人就业。申报区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不少于10人,其中三类残疾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7人,且占服务对象70%以上;申报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的,不少于20人,其中三类残疾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14人,且占服务对象70%以上。

  2.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提供符合三类残疾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特点,安全、简单、容易操作的工(农)疗产品或政府优先采购的庇护产品。与相关企业、单位支持并签订稳定的原材料(包括半成品)供货(加工、装配、服务)合同和销售(服务)合同。

  3.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服务协议,其中50%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为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

  4.申报区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的劳动报酬;申报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的,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二)启动经费补助标准:

  1.对新认定的区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补助1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补助20万元。

  (三)运营经费补助标准:按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运营经费补助,其中三类残疾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800元、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600元。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以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所安排的本区户籍的三类残疾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600元、本区户籍的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400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一)合法的主体资格: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向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

  (二)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实际安排各类残疾人(实名制)不少于10人,其中三类残疾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5人,且占服务对象50%以上;并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与残疾人签订服务协议的,为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的劳动报酬;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为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的劳动报酬;

  (四)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置能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的设施设备;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

  (六)根据服务对象的规模配备专业服务人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1:15;

  (七)建立健全日常行政、业务、账务、卫生、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措施;

  (八)辅助性就业机构服务对象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应在本辅助性就业机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不列入服务对象。

  第十八条 同一用人单位同时申请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康园中心的,同一残疾人不得重复计算;由政府无偿提供场地和设施设备的不纳入基地(机构)补助范围。

  第五章 公共就业服务扶持

  第十九条 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以下就业服务:

  (一)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咨询;

  (二)汇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

  (三)为残疾人提供失业登记、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跟踪等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的就业服务环境;

  (五)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相关服务;

  (六)为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帮助、指导;

  (七)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他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指导镇(街道)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培训、残保金年审工作,镇(街道)相关工作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镇(街道)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区培训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第二十一条 通过运营奖补、竞争性扶持项目等方式,引入和培育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逐步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形势,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岗位支持,以及为用人单位提供岗位改造咨询、残疾人适应性培训、无障碍改造支持等综合化服务体系。区、镇(街道)运营奖补和扶持项目经费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个人/单位应当按照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十三条 扶持项目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街道)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会有关部门编制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审议通过后的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区、镇(街道)相关经费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年度支出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镇(街道)公共预算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应优先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经费支出,有条件的镇(街道)可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扶持经费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申请个人/单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街道)应当对申请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核、公示和监管;并做好申请扶持项目资金发放的日常检查、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镇(街道)要做好扶持资金申领的宣传发动工作,按时按规定为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人/单位办理申领手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单位,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和扶持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个人、有关机构或单位虚报冒领、重复申领相关补贴的,要退回全部资金,且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和扶持项目,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政府其它部门同类政策补贴有重叠时,按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相关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名词解释

  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符合条件的企业(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不少于10人),或者在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5人)就业的形式。

  按比例就业是指残疾人按一定比例分散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就业的形式。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实现就业的形式,主要体现在用工时间、用工形式相对比较灵活、不固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就业形式。

  辅助性就业是指通过政策扶持措施,组织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庇护性、非营利的生产劳动,相对集中就业的形式,以帮助残疾人增加收入。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在本区范围内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实现就业的形式。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3年1月1日以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申领,原《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顺民社发〔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