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评定和举荐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7-13 10:36   点击数:904   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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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单位,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相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评定和举荐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6日


  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评定和举荐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发挥专家、用人单位等多元化评价主体作用,在破“四唯”中立“新标”,根据佛山市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全职新引进或尚未到佛山市全职工作但与佛山市用人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才的评定、举荐。

  第三条 人才评定、举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坚持市场、专业和社会认可。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评定、举荐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人才的评定、举荐工作。

  第五条 人才评定、举荐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用人单位”包括:

  (一)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实验室;

  (三)按规定经广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佛山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全职新引进人才”指本办法实施后,与佛山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佛山市为社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且参保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的人才。其中,国内人才须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人事档案接收手续;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国(境)外人才每年在佛山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第八条 评定对象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等须在全职新引进前具有且已持有相关证书或佐证材料(证书或佐证材料的签发日期需早于人才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和首次在佛山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

  第九条 评定、举荐时已在佛山市全职工作的人才,应在人才全职新引进2年以内提出评定、举荐申请;超过2年的,不予受理。

  评定、举荐时尚未在佛山市全职工作的,须在评定、举荐确认后6个月且文件有效期内到我市全职工作,未按时到岗的,其资格失效。

  第十条 评定、举荐时已在佛山市全职工作的人才,通过评定、举荐的人才,按新引进标准同等享受相应层次人才待遇;评定、举荐时尚未在佛山市全职工作的人才,通过评定、举荐的,全职到岗后,经审核部门审核后享受相应层次人才待遇。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相关规定的,停止享受政策待遇。

  第二章 人才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对象包括:

  (一)《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已列明,但因主证资料缺失、核实渠道不畅等难以直接认定的;

  (二)未直接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相应标准,但相当于《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对应层次人才,且符合佛山产业发展需要,有实际突出贡献和业绩,并具有本行业公认专业水平的。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遴选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领军人才、学者专家组建评委库,每次评审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建评委会。

  第十三条 评委会按要求制定评审标准和规则,评定标准参照《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制定。

  (一)标准提出的成绩、工作经历、荣誉等,应达到《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同类水平。

  (二)重点评定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人工智能、食品饮料、大健康、数字经济等领域人才。

  第十四条 评定流程:

  (一)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每年工作安排,适时启动评定程序。有评定需求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要求出具书面推荐信(函)、被推荐人业绩证明等材料,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评定需求的其他用人单位按要求出具书面推荐信(函)、被推荐人业绩证明等材料,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报人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初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区初审通过的材料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未通过初审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评定。评委会按照评审标准和规则确定人选,并作为核准对象。

  (四)核准。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批准后,作为公示对象。

  (五)公示。名单在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适合公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作公示。

  (六)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对应层次人才。公示存在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验查证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五条 评定对象未能通过所申报层级评定的,不再进入下一层级的评定。

  第三章 人才举荐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人才举荐委员会,聘请院士等顶尖专家学者担任举荐委员,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并对社会公布。举荐委员聘期3年,实行动态更新,可连任。

  第十七条 举荐委员一般应举荐本人所从事的相关领域的人才,且与被举荐人无直接利益关系。每位举荐委员每年可举荐1至3名青年储备人才。

  第十八条 给予企业举荐权,获评佛山市育才引才标杆企业的,每个企业每3年可举荐2名青年储备人才。

  第十九条 举荐对象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以举荐当年1月1日计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项目研究,取得一定成果或掌握核心技术;

  (二)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或技术等成果,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带头人或杰出人才的发展潜力;

  (三)高校、企业或科研机构的科研团队带头人,或有战略眼光且掌握相关技术的管理人才;

  (四)在技术应用、技术转移、技术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效突出,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有广阔发展前景的;

  (五)在佛山市重点行业领域崭露头角,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工作业绩突出,有一定社会影响,具有成为该领域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

  (六)创办的企业具有创新商业模式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填补市场空白,或拥有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可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七)举荐委员、佛山市育才引才标杆企业认为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具有发展潜力的其他青年人才。

  第二十条 举荐流程:

  (一)举荐。举荐委员自行决定举荐对象,举荐对象可向举荐委员自我推荐。举荐对象须经3名举荐委员共同举荐。举荐对象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联名书面举荐函、佛山市人才举荐申请表、被举荐对象业绩证明等材料;举荐对象为其他单位引进人才的,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向人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举荐函、佛山市人才举荐申请表、被举荐对象业绩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举荐材料,审核通过的,作为候选对象;审核不通过的,向举荐委员、佛山市育才引才标杆企业和举荐对象反馈审核结果。不通过对象如有佐证资料补充,可报审核部门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决定。

  (三)核准。候选对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作为佛山市青年储备人才公示对象。

  (四)公示。名单在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适合公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作公示。

  (五)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佛山市青年储备人才。公示存在异议的,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查证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举荐委员、佛山市育才引才标杆企业须认真履行举荐责任,因把关不严、核查失实,虚假举荐,未履责尽职等问题造成举荐不实的,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举荐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坚决予以退出,取消其申报各级人才计划的资格,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在佛山市全职工作:

  (一)在佛山市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为零的;

  (二)在佛山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额为零的;

  (三)在佛山市工作期间,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佛山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四)在佛山市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的;

  (五)其他经审核部门研究后判定为不予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职新引进”的起算时间,以人才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首次在佛山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三者中最早日期为起算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实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