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7-13 10:36   点击数:1024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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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6日


  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营造宜居宜业宜创新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佛山市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居工作的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和监督等。

  第三条 人才安居工作遵循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灵活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人才认定审核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认定或预认定的全职新引进人才。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人才安居政策,负责制定全市年度人才住房目标计划,分解任务下达各区实施,指导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供应、分配、流转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物配置申请的受理、审核及配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安居资格认定、预认定,负责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才住房用地供应保障,在土地招拍挂和城市更新环节落实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以及人才住房项目规划方案审批、人才住房产权登记。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人才安居资金需求,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人才安居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按相应职责组织开展本区人才住房筹集建设、运营监督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引进人才安居资格认定、预认定,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以及人才实物配置申请的受理、认定、审核、配租配售。各区原则上根据人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地界定本区负责扶持的人才。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居的申报,以及人才的评估,对人才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查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安居有关工作。

  第八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方式实施。

  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实物配置包括租住租赁型人才住房(含市场化人才公寓)和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购买安居型人才住房等形式。

  第九条 人才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佛山市人才安居待遇。

  人才选定低于其标准享受人才安居待遇的,不予补差。人才夫妻双方均符合实物配置条件的,由夫妻其中一方提出申请,仅享受一套人才住房。

  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不能与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等政策重复享受。安家补贴、购房补贴不能与产权型人才住房购房优惠重复享受。

  第十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安居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安居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25%:75%承担,由各区先行垫支,据实结算。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人才住房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人才住房规划选址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依照供地条件成熟优先、配套设施完善优先、住房需求集中优先、城区重点片区优先的原则,统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教育、商业公共服务设施与人才住房同步规划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规划选址后,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人才住房施工、监管等环节质量把关,人才住房未按规划建设的,不予通过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筹集建设的方式有:

  (一)新供应用地、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或配建。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商住、住宅的用地,市、区人民政府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

  (二)组织集中建设。新增供应住宅用地中,结合发展需求,市、区人民政府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建设人才住房。

  (三)各类房源盘活。市、区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改造商业用房、改造城中村闲置存量房、盘活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动态筹集商品住房等作为人才住房。

  (四)自有用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市场租赁、政府征收等其他合法方式筹集。

  各区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应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区可在管辖范围内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人才相对聚集的区域,集中建设人才住房。

  第十四条 人才住房按人才层次设置多种户型。产权型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143平方米为主,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60-89平方米为主(市场化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减少)。符合条件的租赁型人才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新供应用地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人才住房面积比例、建设标准、税费承担、工程购买质量缺陷保险等要求,应在国有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约定配建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的位置布局、户型设计等应在办理规划许可前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配建的人才住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完成人才住房配建指标不少于50%,剩余配建的人才住房应在项目整体交付前完成建设并交付。

  第十七条 配建的人才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建成并移交的人才住房应达到精装修标准,满足入住条件。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人才住房应符合佛山市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推广要求;新供应用地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依据地块规划条件、出让合同和建设监管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人才住房的建设、配建、移交、运营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具有人才住房建设任务的项目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筹集市场化人才公寓,鼓励和引导市场提供优质、配套完善的人才公寓。

  第三章 安居待遇标准

  第二十条 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给予25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750万元购房补贴。

  全职新引进的二类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300万元购房补贴;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经评审,额外给予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

  全职新引进的三类领军人才,给予75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225万元购房补贴;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经评审,额外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

  全职新引进的四类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再给予最高150万元购房补贴;同时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经评审,额外给予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

  安家补贴和购房补贴分别按30%、20%、20%、15%、15%比例分5年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全职新引进的青年储备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最高一次性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领军人才和青年储备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网签合同价格低于购房补贴标准的,购房补贴金额为网签合同价格。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后、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人才,可选择享受以下人才安居政策其中一项:(1)每月750元的租房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2)每月最高1000元租赁型人才住房租金减免,累计减免时间不超过36个月。租房补贴与人才住房租金减免,自享受之日起,不得转换。

  第二十六条 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选择实物配置方式保障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产权型人才住房、累计不超过5年租金全额减免。人才在佛山市服务累计满5年的,可通过用人单位申请赠与所租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全职新引进的二类、三类、四类领军人才,青年储备人才,博士后、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博士、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租住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可申请累计一年租金全额减免。

  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人才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配售方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全职新引进人才,可纳入各区保障范围享受产权型人才住房,并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安居型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指定的代持机构与人才在一定时期以内按份共同持有产权的人才住房,期满后人才可申购代持机构所持有产权份额,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市、区人民政府也可结合人才安居政策,将代持机构所持产权份额部分或全部无偿赠送给人才。人才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并自持一段时期后,可自由上市交易。安居型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才应在全职引进到佛山市工作3年以内按规定提出人才安居待遇申请,超过3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格,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领军人才、青年储备人才、博士后、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到佛山市后即可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申请人才安居资格预认定,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租住人才住房申请;在佛山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同时届满6个月后可申请人才安居资格认定,获得人才安居资格认定的,可提出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申请。

  第三十条 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人才,引进到佛山市后可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申请人才安居资格认定,获得人才安居资格认定的,可提出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申请。

  第三十一条 货币补贴管理按《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实物配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才安居资格预认定或认定按以下程序向审核部门申请:

  (一)申报。人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移动端(优粤佛山卡APP)提交申请资料;用人单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管理后台进行资料核对后申报;

  (二)审核。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区引进的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条件人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不适宜公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作公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人才,可持相关书面材料到现场办理;

  (四)确认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审核部门确认名单。

  第三十三条 人才在申请安居资格预认定或认定时,需上传以下资料扫描件或照片(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本人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有效信息页;

  (四)个人资质佐证材料(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佐证材料、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自主评审授权文件或备案佐证材料、各类奖励证书、荣誉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本人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六)属国(境)外人员的,提供出入境记录、薪酬银行流水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

  (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安居资格预认定的,无需提交);

  (八)办理人事档案接收手续相关凭证(申请安居资格预认定的,无需提交);

  (九)来佛山市创业的人才,须提供所在单位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税收完税证明(申请安居资格预认定的,无需提交);

  (十)人才有外市劳务纳税记录(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的,需提交薪酬证明(银行流水)。

  第三十四条 获得人才安居资格预认定或认定的人才,可按以下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实物配置:

  (一)申报。人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移动端(优粤佛山卡APP)提交申请资料;用人单位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管理后台对人才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申报;

  (二)审核。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在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不适宜公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作公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人才,可于公示之日起30日以内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异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以内,会同相关部门复查并作出复查结果;

  (四)确认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实物配置名单。

  对符合实物配置条件的人才,根据人才申请时间、实物匹配等因素实行轮候机制,人才可在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查询轮候情况。轮候时间超过1年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重新对人才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仍列入保障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实物配置资格。

  第三十五条 人才申请租住人才住房时,需上传以下资料扫描件或照片(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租住人才住房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有效信息页;

  (三)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已婚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 人才享受人才安居待遇期间须每年进行资格复核,提交考核情况表或评估表、业绩佐证材料、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不按时参加资格复核的,暂停享受人才安居待遇。

  第三十七条 租住人才住房的人才,需按月足额预付租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3月、9月开展集中审核,依据人才半年以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及是否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等情况,将减免租金划拨至人才优粤佛山卡、佛山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

  租住人才住房的人才,应与人才住房所有权人或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含享受租金减免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人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人才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八条 人才租住人才住房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应及时腾退人才住房,并自其离职次月起暂停享受人才住房租金减免。人才被佛山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继续享受人才住房租金减免,累计时间不超过本层次人才享受的租金减免期限。

  第三十九条 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领军人才,应在佛山市累计服务满5年。产权型人才住房需转让(含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抵押(不含按揭)的,购房人需提供在佛山市累计5年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参保)和累计5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未能提供的,应按未服务年限所占比例补缴购房优惠金额。须补缴购房优惠金额=购房优惠总额×(1-人才实际服务月数/60)。

  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其他人才,应在佛山市累计服务满3年(不含在佛山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产权型人才住房需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的,购房人需提供在佛山市累计3年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参保)和累计3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未能提供的,应按未服务年限所占比例补缴购房优惠金额。须补缴购房优惠金额=购房优惠总额×(1-人才实际服务月数/36)。

  产权型人才住房不动产权证权属人应转移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备注“本房屋属佛山市人才住房,在办理产权转移(含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抵押(不含按揭)登记前,需遵守佛山市人才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符合转让条件的人才住房,在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人才住房转市场化商品房相关手续已完善,后续按市场化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后,可按市场化商品房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应制定配租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实施。项目主要解决本单位引进人才居住问题。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享受人才安居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应每年对人才的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进行评估。评估应在人才安居资格预认定或认定公示通过或资格复核通过届满1年(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同时届满12个月)后开展。道德品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遵纪守法、科研精神和科研作风;业绩贡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人才的创新价值、工作能力、科研成果、产业贡献、荣誉奖项、学术影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待遇,人才或用人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向审核部门报备:

  (一)享受期限到期;

  (二)在佛山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站博士后);

  (三)与佛山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四)不按劳动或聘用合同履约;

  (五)到达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延退手续人才除外);

  (六)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中断6个月及以上;

  (七)在外市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八)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

  (九)经用人单位评估不合格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十一)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租住人才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住人应及时腾退人才住房,未腾退的,自次月起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

  (一)享受期限到期;

  (二)与佛山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三)不按租赁合同履约;

  (四)出租、转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人才住房的;

  (五)将人才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六)损毁、破坏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隐瞒相关个人信息变更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

  (九)经用人单位评估或考核不合格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十一)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建立人才安居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各区人才安居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区,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具体考核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预认定、认定、评定资格条件或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用人单位2年以内、个人5年以内不得申请佛山市所有的人才安居待遇;已享受的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待遇,须全部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未按经备案的配租方案进行配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届满”、“不少于”,包含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一、二、三、四类领军人才和青年储备人才”,与《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相对应。

  本办法所称“全职新引进人才”,是指已与佛山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人才,佛山市是人才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且人才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含补缴或补申报),参保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

  经市政府同意全职新引进的一类领军人才,以及在我市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引进时逾60周岁的,不受本实施细则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限制。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实验室;按规定经广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佛山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领域企业”,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第一项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为准,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实行动态更新。

  2017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全职新引进人才按照《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325号)、《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324号)、《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博士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载体扶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211号)、《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8〕210号)规定执行,人才需在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补贴资格。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的起算时间,以人才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和首次在佛山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三者中最早日期为起算时间。

  本办法所称“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租金减免”,均为税前金额。

  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居保障资金视我市当年财政状况统筹安排,资金的分配可根据当年财政安排的资金总额按一定比例分别支持本政策所列补贴项目。

  本办法不适用于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按《佛山市人才引育扶持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政策实施周期适时进行绩效评估,及时调整优化政策。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