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顺德区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1-07 17:56   点击数:1398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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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经发〔2021〕9号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2021年10月25日   

 

佛山市顺德区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顺德区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用于支持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的各项业务和活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并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二)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要求,调整制定并公布每年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公开专项资金信息等; 
       (四)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做好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负责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外涉外展览会、对外经济合作、对外贸易推广活动、外贸转型升级及区域品牌建设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额度进行统筹安排,具体支持内容包括: 
       (一)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览和涉外活动。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结合行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确定当年网络和实体境内外重点涉外展览和重点涉外交流活动计划,对企业参加计划内重点展览和重点涉外交流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包括: 
       1.对企业参加实体国内涉外展览的,每个展会每家企业最多支持4个标准展位,对其展位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3万元。 
       2.对企业参加实体国外涉外展览的,对每个展会每家企业的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和展品运输费),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6万元。 
       3.对企业参加网络展览的,对每个展会每家企业的参展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2万元。 
       4.对企业参加重点涉外交流活动的,对每家企业出访费用给予定额支持。每家企业参加每个活动最多支持3个国家,且不同国家和地区按以下标准支持:亚洲每个国家5000元/家;大洋洲、欧洲、北美每个国家8000元/家;非洲、拉美每个国家1.2万元/家。 
       (二)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展示或展销活动。支持企业开展境外产品展示或展销平台的场地租赁费用。对企业通过区经济促进局重点推荐的境外商品展示中心进行产品展示或展销的平台,按企业租用每个展示或展销平台场地租赁费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一定的支持,最多支持2年,每年最高支持总额3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对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并已在境外完成注册登记且该企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万美元的,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参股子公司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初期运营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境外项目最高支持总额30万元。一个境外投资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初期运营费用支持。 
       “初期运营费用”指企业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用地,购买、建设或租赁厂房的费用;用于生产、技术工人雇请、培训的费用;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销售场地的费用;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或办公用设备的费用;用于依法在所在国(或地区)办理商业、税务等登记注册及获取相关经营许可的费用。 
       (四)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及区域品牌建设专项工作。 
       1.鼓励基地工作站开展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考核认定考核工作。对于首次获得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的基地,给予该基地工作站一次性定额奖励20万元;对于通过复审认定或考核的基地,每次给予该基地工作站一次性定额奖励10万元。 
       2.鼓励商协会开展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区域品牌宣传等相关工作。向区经济促进局备案并经同意在区重点涉外展览中开展区域品牌宣传活动的公共展位费,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8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20万元。 
       (五)支持商协会承办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活动。对组织我区企业参加区重点涉外展览和经贸活动的行业商协会的组织费用给予一定支持。对组织10家或以上企业的商协会,由商协会提出组团申请,经区经济促进局备案同意,项目顺利实施后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可给予支持,每个境内活动最高支持总额4万元,每个境外活动最高支持总额6万元。 
       (六)区经济促进局可从本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专项检查、绩效管理等事中事后工作费用,及下一年度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事前现场核查、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或完工评价等事前工作费用。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划拨

 

       第八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当年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申报指南,通过“佛山扶持通”(网址:www.fsfczj.foshan.gov.cn)平台发布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审核、信息公开等信息,具体申报流程及申报条件等按照公布文件执行。 
       第九条  申报本办法支持资金的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资金支持范围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第七条(一)至(五)款支持资金的单位须在顺德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且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三)款支持资金的单位,在符合本条第一款的条件外,须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不重复申报原则。同一单位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获得区经济促进局资金支持(奖励、示范单位除外)。如不获立项可另选取其他支持项目再次申报;同一单位的不同项目可分别申报相关支持项目并可同时获得支持;已获得区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同级其他财政支持项目,但在符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申报上级(市、省或国家)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促进局将拟扶持的申请单位名单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官方网站、“佛山扶持通”平台等载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下一阶段。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经济促进局组织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重审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区经济促进局按相关程序下达文件确定扶持申请单位及金额,并按要求划拨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共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区财政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经济促进局将立即停止拨付后续的扶持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失信惩戒,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顺德区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7〕39号,以下简称“旧办法”)有效期内发生的项目,如对应扶持标准符合旧办法要求且未获得相关扶持的,仍按旧办法标准执行,并需在旧办法有效期结束后的一年内按有关要求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