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科普教育基地扶持管理办法佛山市禅城区科普教育基地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禅城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与管理,根据《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佛科协〔2017〕44号),佛山市禅城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禅城区科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佛山市禅城区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禅城区科协认定命名。禅城区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 (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五)科技型企业; (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 (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科普场地权属明确(自有或自申报之日起十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十年以上使用权属证明);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并有计划地对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七)愿意接受禅城区科协的业务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网上申报 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禅城分厅 (http://fsfczj.foshan.gov.cn)进行申报,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佛山市禅城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原件上传;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原件上传,可调用电子证照或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的无需上传; 3.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原件上传; 4.科普工作计划,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原件上传; 5.科普工作管理人员(科普志愿者队伍)名单,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原件上传; 6.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图片、简介,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原件上传; 7.申请单位科普展示场地权属证明(场地自有或自申报之日起十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十年以上使用权属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原件上传。 (二)初审 申报单位须经所在各镇(街道)科协(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简称“经科局”)或所属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表单填报是否完整准确等进行初审及现场审核。初审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将信息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重新补正提交申请。 (三)办理部门 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邮编:528000,咨询电话:88881200) 禅城区科协(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813室,邮编:528000,联系电话:82340444)。
第三者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第九条 禅城区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 第十条 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经考核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禅城区科协颁发“佛山市禅城区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扶持
第十二条 经禅城区科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禅城区科协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扶持。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禅城区科协有权收回扶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策划、组织科普活动,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 第十五条 博物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含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海洋馆、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000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对学生参观团体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市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科技进步活动月”“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活动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 积极开展科普社会服务功能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二十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工作宣传。
第六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接受禅城区科协的工作指导,每年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各类科普活动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禅城区科协每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并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上级相关部门推荐申报“佛山市科普教育基地”“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四条 禅城区科协要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从事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组织评审命名,有效期为5年。经禅城区科协认定,在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取得突出成绩、具备典型特色、科普效应好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直接获得下一轮“佛山市禅城区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佛山市禅城区科普教育基地”的牌子: (一)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接受区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五)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禅城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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