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3-26 17:51   点击数:171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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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持我区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要求,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局结合原政策《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顺民社发〔2022〕1号),修订了《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3年我区出台《顺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顺保发〔2013〕168号),并分别于2016年修订、2022年制定出台新的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政策实施以来,区、镇(街道)共投入的资金超过2亿元用于相关扶持项目,援助的残疾人超过50,669人次,受惠的用人单位超过9264家次,在引导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1月,我局制定出台《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并实施执行,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仍存在经费支出规模庞大、扶持范围覆盖不全、补助标准仍需继续优化等问题亟待修订政策解决。因此,为保持我区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结合现有政策,修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所指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

  《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在本区范围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财政供养单位除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及义务。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

  对顺德区户籍的残疾人给予就业扶持。补助内容包括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创业补助、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助。

  1.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残疾人就业形式,实行分类补贴标准。对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按本市最低缴纳社会保险标准,给予核定参保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50%。对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辅助性就业机构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为按本市最低缴纳社会保险标准,给予核定参保额中总额的2/3。对盲人按摩行业从业人员(含盲人按摩机构盲人员工及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按本市最低缴纳社会保险标准,给予核定参保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2/3。

  2.残疾人创业补助。对符合相应经营主体类型,满足所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实际经营期,以及社保缴纳条件的主体,且经残疾人申请,可按照残疾人人数给予分档创业启动资金和经营补贴。对由1至2名残疾人开办或参与经营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创业补助资金扶持。对由3名及以上残疾人集体开办且参与经营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创业补助资金扶持;领取创业启动资金满一年后起给予每年1万元的经营补贴,可连续申请两年。

  3.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误工补贴。残疾人经选拔参加各级残联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集中培训(强化训练)的,按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给予误工补贴,个人年度补助不超1万元。

  4.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按照竞赛类别和获奖等级,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给予分档奖励。对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参加省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参加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6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二)用人单位扶持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补助内容包括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

  1.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残疾人职工招用要求,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最低缴纳社会保险标准,给予核定参保额中单位缴费部分的50%。

  2.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满足相应招用残疾人人数要求,且其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或设施设备改造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用人单位,给予改造费用补贴。补助标准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且残疾人职工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的标准。

  3.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对经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职工年平均人员1.5%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且超出3人以上,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15万元(按超出人数取整数,不足1人不计算)。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职工总人数25%,并且残疾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给予每超出1人每人每年50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15万元(按超出人数取整数,不足1人不计算)。

  (三)残疾人就业基地(机构)扶持

  对残疾人五类基地,以及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给予扶持。补助内容包括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补助、辅助性就业机构启动经费和运营经费补助。

  1.残疾人五类基地补助。对符合广东省残疾人五类基地建设规范,经上级认定为市级以上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且年审合格的,给予基地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1)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2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5万元,三级基地每年10万元;(2)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5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0万元,三级基地每年5万元;(3)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7万元,三级基地每年4万元;(4)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每年每项目(户)5000元,单个基地每年可给予不超5万元的补助经费;(5)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补助资金标准:给予每年1万元的经营补助,最长补助3年。

  2.辅助性就业机构启动经费和运营经费补助。一是对新设立的符合《佛山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认定办法》(佛残联〔2021〕64号)规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启动经费和运营经费补助。启动经费补助按等级类别分档补助标准,补助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对新认定的区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补助10万元;第二档对新认定的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补助2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按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运营经费补助,三类残疾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800元、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600元。二是对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满足相应服务场所、服务对象、服务人员及服务管理规定等要求的其他辅助性就业机构,按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运营经费补助,安排本区户籍的三类残疾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600元、本区户籍的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400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四、篇章节及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阐述了《办法》的修订目的、修订依据和适用范围,界定了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类型。

  第二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第四条至第十条,主要对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残疾人创业补助条件及标准、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误工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以及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用人单位扶持”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内容,包括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对扶持对象资格条件和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残疾人就业基地(机构)扶持”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对残疾人五类基地,以及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补助条件及标准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公共就业服务扶持”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对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服务内容、工作经费来源,以及工作考核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可以通过运营奖补、竞争性扶持项目等方式,培育和扶持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综合性就业服务。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用途和支出,以及扶持经费的拨付方式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主要明确了区、镇(街道)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对残疾人灵活就业监管、扶持资金申领宣传发动等工作进行了规定,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单位、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相关补贴的单位的处理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提出要求。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办法》的补助享受原则,对《办法》的相关名词进行了解释,并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五、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一是总则。明晰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涵盖的补助范围,第一章第二条的“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修订为“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第一章第三条的“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修订为“依法登记成立并在本区范围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财政供养单位除外”。修订残疾人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用人单位扶持对象条件。

  二是条款内容。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创业扶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实施残疾人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给予补贴、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用人单位奖励、省残疾人五类基地补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其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10项条款进行修改;删除区残疾人就业基地等条款。

  三是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对区、镇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补充,修订为“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街道)应当对申请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核、公示和监管;并做好申请扶持项目资金发放的日常检查、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二(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进行补充,增加条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单位,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和扶持项目。”。

  四是附则。第三十二条根据《广东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形式的通知》对实施办法中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创业等就业形式的具体内涵进一步进行明确。


原文链接: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