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公共服务,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解读

 
日期:2019-12-18 11:03   点击数:2044   来源:工信厅   共有条评论
分享到
 

  2019年9月25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第六章是“市场开拓”,共8条。“市场的冰山”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三座大山”之一,也是直接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因素。本章在原条例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从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政府采购、展览展销活动、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支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进出口安全预警机制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各部门每年向中小企业预留的政府采购份额要占30%以上,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同时,明确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只需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自我声明函,无须到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文件,进一步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二、进一步拓展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渠道。《条例》第四十三条提出政府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第四十五条提出我省定期举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国际性展览活动,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第四十六条提出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渠道。

  三、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提出支持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采购、分销、商检、报关、退税、融资等综合服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提出政府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以及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第五十条提出省、市政府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帮助中小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第六章“市场开拓”全部条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表明其为中型、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的声明函,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定期举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国际性展览活动,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渠道。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采购、分销、商检、报关、退税、融资等综合服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原产地证明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收购、并购境外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第五十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进出口异动情况,跟踪进出口涉案产业,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产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