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大力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科技项目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改革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与当下科技形势相比不够规范、不够完善的科技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做好“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市科技局组织专门的起草小组,认真研究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了解和学习广州、深圳、珠海、东莞、无锡等各地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部反复征求意见,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面向五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2018年12月6日,市科技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共21个单位和部门,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同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截至2019年1月9日,共收到21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17个单位无修改意见,4个单位提出。其中,市发展改革局提出1条修改意见,已采纳;市财政局提出9条修改意见,采纳8条,关于修改《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名称的意见未采纳;顺德区科技局提出2条修改意见,已采纳;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1条修改意见,未采纳。社会公众无修改意见反馈。2019年5月21日,我局收到市司法局法律审查意见,共提出20条意见,采纳18条,其中关于“明确科技项目申报证明材料”和“不公开评审专家信息”的意见未采纳。 经综合以上修改意见和法律审查意见,市科技局再次修改完善,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19年7月23日下午,市长朱伟主持召开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并提出若干修改意见。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精神,并参照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最新要求和方向,对两份管理办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并提请市司法局再次审查,最终形成本次印发稿。 三、主要特点 本管理办法的起草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 激励”的政策措施。同时,对照“放管服”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主要体现在“四个注重”上: 一是注重政策落实。在本管理办法拟定过程中,注重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同时,由于近年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持续改革,我们对上级政策未修订、但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调整的创新做法,进行及时的理解和吸纳,如港澳跨境资金使用的探索等。 二是注重优化管理。在资金使用方式上,综合采用事前资助、后补助、创投引导、以赛代评等多种形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资金扶持范围上,除佛山市内企事业单位以外,鼓励市外科研院校、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来自港澳的科研院校,申报和承担我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引导更多创新资源流入佛山。 三是注重“松绑 激励”。更大力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对科研工作的要求和指导方向。对原办法专项经费预算刚性过强,科研人员经费绩效激励不足等突出问题,进行调整完善,包括完善项目预算编制、改进项目结余资金管理、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切实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四是注重整合归并。对市级科技业务管理现有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进行全面梳理,对原来零散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进行整理、归纳、合并,删除或调整原有规定中相互冲突矛盾和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规定,整理出完整的市级科技业务管理流程。 五是注重监管和诚信。在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业务管理的透明度,建立科学规范、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不断完善科研项目监管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将要求明确落实到管理全过程。 四、重点修订内容 本次对“管理办法”修订采取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同步的方式,重点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探索科研经费使用和科技项目管理的方式,在梳理原有多项业务管理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的基础上,完善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不同资助方式,对科技计划项目采用不同的管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程序、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业务管理的透明度、规范度,加强对科技创新资金和项目的监管,强化科研诚信建设。 (一)《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扶持范围上,整合归并原有分类方式,增加基础研究部分。 二是在资金分配上,由原来的立项式资助细化为事前资助和后补助资助,其中后补助资助分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补贴性后补助。 三是在资金额度上,结合近年财政科技资金扶持项目的变化和趋势,按照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对项目进行分类。 四是在重复资助上,增加明确的说明和要求,尤其对国家、省立项扶持项目的重复扶持方面。 五是在预算编制上,与国家和省保持一致,在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下放调剂权。 六是在合同变更上,细化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等操作程序。 七是在财务验收上,与省保持一致,增加财务验收的要求,可与项目验收合并开展。 八是在资金结余上,与省保持一致,项目通过验收两年内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九是在违规处理上,原文件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3年内和5年内不得申请佛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修改为“自发文公告日起,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限制申报市科技创新项目,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成员排名前三位)连续5年限制申报市科技创新项目”。 (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本管理办法重点在梳理原有多项业务管理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的基础上,针对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不同资助方式,采用不同的管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程序、要求,提高业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度,加强对科技创新项目的监管,强化科研诚信建设。 一是明确了按照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资助方式的不同,将市科技创新项目分为事前资助项目和后补助项目。其中,后补助项目分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 二是明确按照资助方式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业务管理流程。其实事前资助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的组织实施程序,以赛代评、揭榜、招标等实施程序按照当年赛制和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三是明确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的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四是明确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各个业务流程的具体要求。 五是明确各个业务流程的具体管理要求和规范。 六是明确对市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诚信管理,并针对失信人给予明确惩戒和限制。 七是增加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中的科技报告与统计要求。 八是明确了市科技创新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及异议处理的具体要求。 九是提出了在市科技创新项目业务管理过程中需要明确遵守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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