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路径选择

 
日期:2014-09-03 09:12   点击数:2210   来源:光明日报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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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制约了科技创新及科技企业的发展,也制约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李克强总理在今年7月23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专题研究解决企业融资难、成本高问题,并要求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切实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着严重的融资困境。首先是融资难度大。科技型“小微”企业多处在种子期、初创期,经营模式、盈利模式不成熟,市场与收益不稳定,存在较大的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该阶段企业既无法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也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政府补贴由于财政预算约束往往杯水车薪,更无法满足创业企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其次是融资成本高。据调查,目前融资成本最低的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到10%,加上以贷转存等隐性成本,贷款的总成本为年利率8%到12%;来自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券商融资、私募基金等渠道的融资成本一般在年利率13%到20%之间,甚至更高。融资成本高是“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难以承受之重,致使这些创业期企业疲于融资而无心经营,或资金短缺而停滞不前。

    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运作机制,是破解“小微”科技企业融资瓶颈、促进其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风险资本具有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属性,既不要求企业以资产作为抵押或担保,也不需要企业偿还,风险投资和科技企业形成了天然的结合。许多著名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无不与风险投资的支持相关,如英特尔、微软、苹果、雅虎等国际知名公司都是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下成长起来的。

    近年来,随着创业板的成功推出,我国风险投资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风险资本融资渠道单一、投资规模小、风投退出渠道不畅、风险投资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不足、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影响和制约了风险资本应有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金“扶持”和“哺育”作用。

    要破解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必须大力健全风险投资体系、完善风险投资机制。为此,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一是要完善政策法规支持体系。可研究制定我国的风险投资法,从而引导和规范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力度,适当减免风险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对尚未实现的资本收益免税,对风投机构的投资损失实行一定的补贴和担保,消除对风险投资机构的双重征税,对投资期长、投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风险投资可以给予更优惠的税收减免,以消除目前风险投资存在的上市前“突击入股”,以及投资重成长期、成熟期,轻种子期、初创期的问题。二是要推动金融体系和组织创新。参照台湾地区经验,可以在政府主导下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发展基金、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中小微企业专业银行,为多渠道破解“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提供组织保障。

    完善风投运作机制。一是要拓展风投资金来源和渠道。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主要依赖政府财政科技拨款及国有风险资本,导致创业资本融资渠道单一,市场化程度低。未来要继续发挥国有风险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并借鉴美、英等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逐步引入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风险投资中来;放松对风险投资的限制,积极吸引外商资金进入,不仅可以获得风险资本,而且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鼓励商业银行、民间资金以多种模式参与风险投资。二是要打造良好的风险投资退出平台。首先,要加强创业板市场的监管,防止过度投机、内幕交易和“圈钱”行为,同时,降低创业板审核标准,加快审核步伐,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使更多的科技企业能尽早上市,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常态化的IPO发审机制。其次,加快推进“新三板”市场建设,构建“新三板”的转板机制,实现与主板的对接,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顺利进入资本市场创造条件。最后,要尽早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产权交易相关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以克服目前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各自为政、标准不统一、交易不规范等问题,保证产权交易市场健康运行。三是要培育高端风投人才。要通过高薪招聘或中外合资等方式引进国外风险投资家,构建有竞争力的薪酬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还要利用风险投资协会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提高风险投资家的素养和业务能力。

    优化融资服务环境。一是要规范中介服务体系。鼓励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积极介入风险投资领域,向风险企业提供资金筹措、直接投资、战略规划等服务,积极推动风险企业的股票上市、并购重组,充当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中介;大力培育咨询公司,为风投机构、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决策咨询、市场营销、战略管理等服务;促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规范发展,着力培育其风险投资领域的行业特长,为风投机构的建立、筹资、运营、投资及退出业务和“小微”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以及验资、审计、资产评估、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二是要成立政府服务机构。对“小微”科技企业的融资、风投机构的运营提供有效协助,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支持及管理培训,协助落实优惠政策、税收减免、申请政府采购项目等,维护“小微”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与发展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