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2021-06-07 17:27   点击数:2673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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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壮大发展环保产业,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广东省培育安全应急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节能〔2020〕131号)、《关于同意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开展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函》(环办函〔2011〕6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南海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1年6月2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出函同意在南海区开展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批复要求,强化环保产业政策扶持条件,南海区政府分别于2011年和2017年颁布了第一版和第二版的环保产业扶持和奖励办法。

  目前,第二版的扶持和奖励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延续建设和发展壮大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促进南海区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环保产业发展态势和南海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为环保产业提供更进一步的扶持和奖励。

  二、基本情况

  《办法》一共二十九条,分为总则、扶持新成立环保企业和培育环保人才、扶持环保企业发展壮大、扶持环保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营造环保产业发展氛围、申请程序和材料、附则八章,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采用资金奖励与资金补助的方式,用于新成立环保企业、环保人才培育、环保企业发展壮大、环保技术创新研发与引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建环保产业载体平台运营管理、环保社会团体发展等方面的扶持和奖励。

  (二)支持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的产业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适用范围

  (一)奖励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的环保从业人员(其所在单位注册地需为南海区)。

  (二)奖励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的环保企业;以及服务并有利于促进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的其它单位,如基金管理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专业园区运营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其中环保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研发、标准编制、装备制造、仪器制造、资源再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专业环境服务等项目;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与运营管理;

  3、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认定,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其它环境评估;

  4、环境监测与自动监控、环境信息化和环保大数据服务;

  5、环境金融与贸易;

  6、其它与污染防治相关的环境服务。

  解读:

  1、本《办法》仅适用于扶持和奖励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环保企业或者组织机构,不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不适用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环保从业人员其所在单位注册地需为南海区。

  2、申报的环保企业要求具备相关环保资质、资格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包含环保类业务或申报前的一年内有环保类业务的业绩。

  四、奖励和扶持措施

  《办法》第七条补助新成立环保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资金

  对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在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国有土地工业改造提升等项目内(须为区政府批复认定项目),或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园及领导小组批复认定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内租用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40%、30%给予资金补助,对每家企业补助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上限为每年50万元。

  对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在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国有土地工业改造提升等项目内(须为区政府批复认定项目),或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园及领导小组批复认定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内自有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250元/年、200元/年、150元/年的价格给予资金补助(以实用面积为准),对每家企业补助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

  解读:

  1、“新成立”是指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南海区注册成立。

  2、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国有土地工业改造提升等项目内(须为区政府批复认定项目),或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园及领导小组批复认定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内租用、自有或自建新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作为注册地址的,方可申报场地使用资金补助。

  3、补助资金要求在租用、自有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满一年后申报,且需逐年申报,申报年度内开展过环保类业务以及在南海区纳税。

  4、环保企业在南海区新成立时地址不在符合补助条件的区域内,成立三年内搬迁至符合补助条件的区域内的,补助起始时间以其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时间为准,补助年限仍为其成立之日起前三年。

  5、环保企业在南海区新成立时地址不在符合补助条件的区域内,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其所在位置经区政府批复认定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认定项目、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认定项目、国有土地工业改造提升认定项目等,或经领导小组认定为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的,可在被认定后申请一次性补助,补助起始时间以其营业执照显示的成立时间为准,若一次性补助时间不足三年的,后续补助依本条逐年申请,补助年限仍为其成立之日起前三年。

  《办法》第八条奖励龙头环保企业落户南海区

  对将注册地新迁入南海区的主板上市环保企业,或者符合南海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引领和带动作用且投资总额(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环保项目,给予落户资金奖励,具体内容由区人民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

  解读:

  1、“主板上市”是指在国内沪深主板或其他国家、地区主板市场上发行上市。

  2、“投资总额(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环保项目”可以是单个环保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也可以是主导环保项目及其产业链上多个配套环保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

  3、“固定资产”是指环保该项目账面反映的下列资产:(1).该项目在南海区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款项;(2).房屋及建筑物的价值(需提供房产证);(3).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租赁的土地、房屋或生产场所等不计入固定资产范围。

  4、“一事一议”项目的奖补标准、流程等通过与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予以约定。

  《办法》第九条扶持和奖励人才培育

  环保从业人员新考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已在区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两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补助。环保从业人员新考取清洁生产审核师合格证等其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环境保护相关的职业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并已在区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两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补助。该项奖励扶持由环保从业人员所在的企业集体申报。

  解读:

  1、“新考取”是指自2020年1月1日起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清洁生产审核师合格证等其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环境保护相关的职业岗位技能认定证书,以证书日期为准。

  2、“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两年”是指在区内的环保企业从事环保相关工作两年以上,且要求申请人在目前就职的环保企业至少已入职半年以上,需提供通过区内环保企业购买社保两年以上的凭证。在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从事环保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属于该项目的扶持奖励范围。

  《办法》第十条补助区内成立五年以上的环保企业新增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资金

  对在南海区成立超过五年的环保企业在区内新增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并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及以上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3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对每家企业补助新增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上限为每年30万元。

  对在南海区成立超过五年的环保企业在区内新增购买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并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及以上的,按新增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年的价格给予资金补助(以实用面积为准),补助期限为三年,对每家企业补助新增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

  解读:

  1、环保企业成立超过五年且达到相关要求即可申请该项扶持奖励,“新增租用、购买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是指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增的位于南海区内的生产经营场所。

  2、“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及以上”要求企业在申报奖励之年的前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5%及以上的。年均增长率计算公式:m=

 ,其中n为年数减1,B为最后一年营业收入,A为第一年营业收入。

  3、补助期限为三年,奖励需逐年申请,每次申请奖励的前三年必须达到“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及以上”的要求,且申报奖励时新增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投入使用1年以上。

  《办法》第十一条奖励引进资金投资南海区环保产业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且注册登记在千灯湖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南海区环保企业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解读:

  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千灯湖创投小镇产业集聚扶持办法(2020 年修订)的通知》(南府〔2020〕25号)(附件1)给予扶持奖励。

  《办法》第十二条奖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帮助南海区环保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解读:

  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7〕9号)(附件2)给予扶持奖励。

  《办法》第十三条奖励环保企业上市及兼并重组

  对成功上市的环保企业或上市环保企业兼并重组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解读:

  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南府〔2019〕6号)(附件3)给予扶持奖励。

  《办法》第十四条扶持和奖励技术研发

  环保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环境治理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创新研发项目,取得专利证书、省级及以上奖励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资金奖励,每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评审标准如下:

 

评审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奖励证书

依据项目所取得的省级及以上奖励证书的等级进行评分

30

1.针对科学技术奖、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和环境技术进步奖,取得国家级的,得30分;取得省级的,得20分。

2.单个项目获得多个奖励的得分可叠加,最高得分不超30分。

专利证书

依据项目所取得的专利证书等级进行评分

15

1.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得10分;

2.取得实用新型证书的,得5分。

3.单个项目取得多个专利证书的得分可叠加,最高得分不超15分。

科研水平

依据科技成果鉴定的水平进行评分

15

国内领先的,得15分;国内先进的,得12分;省内领先的,得9分;省内先进的,得6分;水平一般的,得3分。

项目实施

依据项目产业化的进度进行评分

15

项目已产业化,并产生效益的,得11—15分;项目产业化中,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得6-10分;项目产业化条件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风险的,得0—5分。

经济效益

依据项目所签订合同金额进行评分

15

项目实际完成交付的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得15分;500—1000万元的,得12分;100—500万元的,得9分;50—100万元的,得6分;10—50万元的,得3分;1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

社会效益

依据项目对环境治理带来的社会效益进行评分

10

优秀得9—10分;良好得6—8分;中等得3—5分;偏低得0—2分。

  

  按照得分高低划分奖励档次:90至100分划为第一档,奖励100万元;80至89分划为第二档,奖励80万元;70至79分划为第三档,奖励60万元;60至69分划为第四档,奖励30万元。

  解读:

  1、“专利证书”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获得时间需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2、“省级及以上奖励证书”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国家环境技术进步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环境技术进步奖,获得时间需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是指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获得时间需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4、“社会效益”依据该项目对生态、人居环境的改善程度,污染物因子的减排情况,群众满意度的提升情况等,由专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

  《办法》第十五条扶持和奖励技术引进

  南海区环保企业引进最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中的环保技术合作项目并在南海区应用的,投产后给予该项目在南海区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奖励,每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若该项目由第三方引荐,给予引荐人(机构)该项目在南海区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资金奖励,每个引荐人(机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引荐人(机构)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属镇(街道)环境监督管理所和经济促进办共同进行资格确认。项目投资方即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者,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荐人(机构)时,以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解读:

  1、“最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是指在申报奖励时,国家生态环境部公示的最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引进时间需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2、该项奖励申报时需提供项目年度审计报告。

  3、“固定资产”是指项目投产时账面反映的下列资产:1.该项目在南海区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款项;2.房屋及建筑物的价值(需提供房产证);3.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租赁的土地、房屋或生产场所等不计入固定资产范围。

  《办法》第十六条奖励自主创新的环保企业

  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企业,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解读:

  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府〔2020〕23号)(附件4)给予扶持奖励。

  《办法》第十七条奖励高新技术环保企业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环保企业,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解读:

  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府办〔2019〕23号)(附件5)给予扶持奖励。

  《办法》第十八条支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南海区环保企业与10家及以上的排污企业签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合同格式参照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编制的《佛山市南海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接受委托进行污染物第三方治理,且排污企业合同期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给予环保企业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年度金额20%的资金补助,每个合同项目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环保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解读: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保企业进行污染物治理。包括第三方污染治理设施集中运营项目(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项目、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营管理项目)和第三方污染物集中治理项目(政府委托项目除外),不包括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项目。

  2、“排污企业”是指有生产性废水、废气、噪音或固废等污染物产生的企业。

  3、“排污企业合同期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需提供排污企业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若有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以处罚的立案日期为准。

  4、对于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的界定,要求合同签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务期至少一年及以上。申报奖励时服务期已满一年的可当年申请,未满一年的则下一年申请。

  5、申报奖励时需提交排污企业填写并盖章确认的《第三方治理单位满意度评价及推荐情况表》(附件6),排污企业满意度评价不足80分或不推荐申请奖励的,该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不计入奖励范围。

  《办法》第十九条扶持新建环保产业载体平台运营管理

  对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新建或改造成为新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领导小组批复认定且年度运营考核合格的,给予园区项目管理方运营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分三档:

  第一档为认定后园区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30%(含)以上50%以下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每亩3万元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档为认定后园区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每亩6万元(含第一档补助金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三档为认定后园区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70%(含)以上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每亩10万元(含前两档补助金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补助按档次申请,本政策有效期内达到下一档补助标准的,可申请给予差额补助。

  解读:

  1、“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需由领导小组批复认定且认定时间在2020年1月1日以后。

  2、上述奖励按档次申请,本政策有效期内,被认定的载体园区在运营过程中达到下一档奖励标准的,可在下一个申请开放时间段申请给予差额奖励。在申请差额奖励时,领导小组办公室需组织专家对其已入驻的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进行重新核定。

  《办法》第二十条扶持环保社会团体发展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环保产业标准化建设、环保产业信息统计、企业测评、标准编制、行业自律、对外交流、环保宣教、产业促进等服务。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扶持奖励项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项目实施后提交项目申请书,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获得扶持奖励。

  (二)申请流程:申请人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fsfczj.gov.cn)提交申请材料→平台受理并发送打印通知后,申请人通过平台打印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整理成册)提交到所属镇(街道)环境监督管理所和经济促进办初审→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区财政有关政策划拨扶持奖励资金。

  (三)申请时间:当年扶持奖励项目的镇(街道)级申请时间为次年4月,区级申请时间为次年5月,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扶持奖励。

  解读:

  1、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负责定期受理申请,并每年公开发布受理申请通知,明确当年扶持奖励及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

  2、相关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年的扶持奖励,需依据受理申请通知要求,在次年4月向所属镇(街道)提交资料审核,在次年5月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提交资料审核。依据本办法申请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扶持奖励资金统一在2022年申请。

  六、申请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奖励申请表。

  (二)相关环保资质、资格证书或申报前一年内从事环保类业务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涉及生产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提供租赁合同书及租金发票,涉及自有、购买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补助的,提供房产证、厂房竣工面积证明等材料;

  2、涉及人才培育的,提供环境保护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环境保护相关的职业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3、涉及第三方治理的,提供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及付款发票,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运营费用结算凭证、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说明、排污企业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满意度评价及推荐情况;

  4、涉及技术研发的,提供企业所取得的专利证书、科技证书证书等;

  5、涉及省级及以上技术奖的,提供企业的获奖证书、获奖凭证等;

  6、涉及技术引进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7、涉及环保产业载体平台运营管理的,提供载体园区的认定文件、面积证明文件,载体园区运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进驻情况、企业对运营方的满意度评价)等。

  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

  七、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成功申请扶持奖励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直至奖励结束。对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实施扶持奖励的企业,其奖励事项仍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2017〕25号)执行,直至奖励结束。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千灯湖创投小镇产业集聚扶持办法(2020 年修订)的通知.pdf

附件2: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docx

附件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pdf

附件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附件5: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附件6:第三方治理单位满意度评价及推荐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