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 《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佛禅府〔2021〕23号)等文件相继提出了禅城区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将禅城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特色总部集聚区的目标。禅城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增强总部经济带动力。支持推动万科金融中心、绿地中心等重点总部经济载体发展,加快一批总部型产业项目落地,集聚一批产业龙头,增强总部产业磁场效应。” 佛山市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总部经济发展,指导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牵头,草拟了《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修改完善。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于8月31日正式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佛山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业并购做强做大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2〕115号)第二条第(四)款; (二)《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佛禅府〔2021〕23号)第三章第二节; (三)《佛山市禅城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禅大湾区〔2021〕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四)《佛山市禅城区产业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佛禅府办〔2019〕2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一共五章二十四条。从新落户总部企业扶持、现有总部企业扶持、总部人才支持三方面加大对总部企业的奖励扶持。 (一)总则 1.第一条为政策制定依据和目的。本办法主要目的是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发挥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将我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特色总部集聚区。 2.第二条为总部企业范围。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注册地在禅城区,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研发投入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同时,本办法扶持总部企业范围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金融业企业。房地产业不属于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类型以及我区对于建筑业、金融业已有相关扶持政策,故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3.第三条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总部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央企二级公司以上或区域总部;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名单中的企业;上年度在我区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业。总部企业认定中销售额和纳税额的核算,可以总部企业本身作为主体计算,也可以汇总注册在禅城区的分公司、子公司销售额和纳税额数据进行合并计算,充分体现了总部企业具有的汇总核算功能。 (二)新落户总部企业扶持 新落户禅城区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贡献奖励、租购费用补贴三方面的奖励扶持。新落户总部企业是指自本办法印发实施后登记注册在禅城区的企业。 1.第四条一次性落户奖励。一次性落户奖励为1000万元,主要面向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和纳税亿元以上企业。享受该条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第六条购置费用补贴。 2.第五条贡献奖励。第五条是针对新落户企业给予前五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奖励。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税收禅城区留成部分。 3.第六条租购费用补贴。第六条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新落户总部企业在禅城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购房总补贴金额分三年发放,每家企业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落户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按照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第一年租金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置费用补贴主要是解决新落户企业购买或租赁物业的需求,该条是针对纳税亿元以下、规模相对较小新落户企业的购置费用补贴。 享受补贴的总部用房租期不得少于五年。享受该条购房或租房补贴企业五年内不得将其出(转)租、出售、解除租约,否则须全额退回依据本条获得的租购费用补贴。每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只可以申报一次租购费用补贴。对于规模较大总部企业适用第四条一次性落户奖励,不再另行给予租购费用补贴。上下级公司租购同一办公用房的,只可以确定一家公司作为主体来申报,不可以同时申请补贴。企业自建办公用房不属于本条补贴范围。 (三)现有总部企业扶持 现有总部企业是指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就已经登记注册在禅城的企业。包括贡献奖励、购房费用补贴两方面的奖励扶持。 1.第七条贡献奖励。现有总部企业,年度销售额有增长且达到认定条件的,连续三年将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幅的一部分奖补给企业。该条主要目的是鼓励总部企业通过各种管理和技术改进,扩大销售,并提升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计算基数按照上两年度平均年销售额和平均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计算。 上两年度是指核算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若申报企业入驻禅城区不满两年,则以上一个年度的年销售额和地方经济贡献作为计算基数。若申报企业入驻禅城区不足一年的,则年销售额和地方经济贡献的增量计算基数为零。 2.第八条购房费用补贴。现有总部企业在禅城区新购置自用总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每家企业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只可以申报一次购房费用补贴。享受该条购房补贴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新购置总部办公用房出租、出售,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得的购房费用补贴。新购置自用总部办公用房是指本办法印发实施后企业购买的办公用房。 3.第九条并购重组奖励。第九条是鼓励总部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开展并购重组,整合企业资源,做大做强。该条主要是依据佛山市关于《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佛山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业并购做强做大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2〕115号)第二条第(四)款相关意见,要求各区在市级扶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扶持。企业在并购重组方面主要是对并购贷款贴息方面有较大需求,故参照市奖励标准予以配套并购贷款贴息。市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0万元,本办法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对我区总部企业并购区内企业的,按上述标准的80%给予扶持,即区级财政按该总部企业所获银行并购贷款(须归属禅城区贷款余额)实际发生额的1.6%(年利率)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80万元。 (四)总部人才支持 包括总部人才奖励和子女入学扶持两类。 1.第十条总部人才奖励。第十条设定主要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销售额相比上两年度平均水平有增长的,分三个档次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二是企业销售额相比上两年度平均水平未实现增长,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减额给予总部人才奖励。该条所奖补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如党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技术骨干等。具体企业可以申报的人员由企业自行决定,每家企业申报人数不超过12人即可。该奖补资金是由企业汇总申报,奖补资金直达人才个人账户。 2.第十一条子女入学扶持。第十一条是对于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学位方面给予优待政策,解决企业骨干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难问题。该条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方案(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8号)执行。 (五)其他规定 第五章共十三条,主要对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奖励资金重复问题、奖励资金上限、相关名词解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扶持资金的责任、文件时效、解释和组织实施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第十三条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个人在本区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资金支持和奖励,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类型的资金支持和奖励是指按照同一目的、同一计算口径给予的奖励扶持,比如两个政策同样是依据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核算的奖励,企业就不能重复申报,只能选择一个奖励相对比较高的申报奖励。 2.第十四条是对新落户总部企业和现有总部企业的解释。新落户总部企业是指本办法印发实施后登记注册在禅城区的企业。现有总部企业是指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在禅城区的企业。 3.第十五条要求申报企业需承诺享受本办法扶持资金后八年不得迁离禅城区。申报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需签订八年不迁离的承诺书才可以提交申报,一旦提交承诺书视为接受本约束性条款。企业如违反承诺八年内迁离禅城的,需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本办法企业和人才扶持资金。 4.第十六条奖励扶持金额总额限制。除第四条一次性落户奖励外,企业及企业的总部人才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核算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因奖励金额超过当年企业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未全额拨付扶持资金的,允许递延至下一年,在下一年地方经济贡献的额度内申请,递延期限不超过3个年度。 因一次性落户奖励是不纳入某一年地方经济贡献上限的,但为了保持财政扶持资金与企业地方经济贡献的动态平衡,故本条要求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从禅城区获得的扶持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对禅城的五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第五个核算年度对企业扶持资金与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考核,如果扶持资金超过区级地方经济贡献五年总额,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则进行递延拨付。 5.第十七条是对“上年度”和“上两年度”进行名词解释。本办法所指上年度和上两年度是指核算年度的上一个自然年度和上两个自然年度。若申报企业入驻禅城区不满两年,则以上一个年度的年销售额和地方经济贡献作为计算基数。若申报企业入驻禅城区不足一年的,则年销售额和地方经济贡献的增量计算基数为零。 6.第十八条对销售额和纳税额的名词进行了解释。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年纳税额是指按税款入库期计算的在禅城区实际入库税收额(含免抵调,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均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为准。 7.第二十条对总部企业数据的计算口径进行了规定。对于政策申报时是否合并计算销售额和纳税,同一奖励项目同一企业应保持各年度口径一致。 8.第二十一条是对骗补行为的罚则。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应资金,取消相应荣誉,3年内不得申请资助,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问题。本办法扶持资金的实施细则由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10.第二十三条办法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20〕4号)同时废止。对于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后可以连续多年享受相关扶持且扶持资金没有拨付完毕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到期后仍可以享受余下年度奖励资金扶持。 11.第二十四条解释和组织实施主体。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解读(0757-82340859)。
原文链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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