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倍增实施意见》的通知顺府办发〔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倍增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2日
佛山市顺德区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促进产业倍增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落实区第十四次党代会实施产业“六大倍增”计划,全面夯实制造业强区基础,提高我区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决定书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文件,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依然规划为工业用途的存量工业用地(不包括公开交易出让时已明确作为员工村和商品厂房的工业用地)适用本意见。具体包含以下类型: (一)增资扩产类:原约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工业用地。 (二)粗放用地类: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较低的工业用地,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的工业用地。 (三)产业转型类:国家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环保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用地,产业转型升级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工业用地。 (四)停建停产类:企业处于停建缓建或者停产半停产状态,超过2年未产生主营利润的工业用地。 第三条 坚持“工业改为工业”的原则,按照“分类处置、激活存量、提质增效、加强监管”的思路,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高效再利用。 第四条 存量工业用地按宗地进行管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存量工业用地适当提高容积率,宗地容积率上限原则上不低于3.0且不高于5.0,且下限不得低于2.0(特殊产业、区域城市形态与建设风貌控制、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等其他要求的除外,具体以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 第五条 鼓励权属人自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用地项目纳税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应符合我区现行招商引资要求(参照顺府办发〔2021〕4号中《顺德区新发展理念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产业项目经济指标》执行)且应高于原建设协议相关指标要求,具体由区产业招商部门核定。权属人按新出具的规划条件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期限,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协议约定相关经济指标等。 (一)若原出让合同及建设协议涉及违约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建设协议的纳税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须较一般项目要求更高,地块的履约复核严格按照新协议执行。 (二)经区产业招商部门核定原产业项目已不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要求,新引入产业项目较原产业项目更为优质的,可申请变更产业项目。 (三)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的工业用地调整规划条件提高容积率的,可维持划拨性质,不计收划拨价款。 (四)提高用地效率用地面积达15亩或以上的,允许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占比标准提高到15%;用地面积达100亩或以上的,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占比标准可提高到20%。 (五)存量工业用地原已建成且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工业物业分割手续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执行;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建成后容积率达到3.0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最小的房屋套间分割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分割后的工业用地和房屋须用于引进工业项目,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制造业企业法人,并经属地政府招商部门牵头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分割后权属人自留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50%,并在投资建设协议中予以约定。工业物业分割前须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配套用房不得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六)申请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等指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但符合上位规划以及上级相关管控要求(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控制线、绿地绿线、蓝线、棕线、轨道控制等)或虽不符合但可通过依法编制相关调整、平衡、解控方案的,经相关部门会审同意,按照承诺制、容缺受理和信任审批改革试点要求办理。已实施建设的存量工业建设用地申请改、扩建的,如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包括符合详细规划(控规、村规)和各类管控线要求,按照承诺制容缺受理和信任审批改革试点要求办理。 (七)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后列入国家、省、市重大产业项目,依法享受相关奖励或补贴。 第六条 政府协议收回空闲部分土地。使用权人对用而未尽的空地(指具备出具规划条件、设置出入口等独立开发条件的土地)没有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的,未开发建设部分土地可由政府协议有偿收回,终止或者变更原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协议。收回后的土地按我区现行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实施供应。 (一)原出让合同及建设协议已履约完毕的,其收购价格参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原出让标准依法确定。 (二)原出让合同及建设协议存在违约情况未处置的,其收购价格参照原出让价格,已开发建设未收回的部分用地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建设事宜,建设协议终止或变更事宜由区产业招商部门审定,具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跟进处理。 第七条 协议转让产业用地。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用地允许权属人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盘活,转让前须完成出让合同履约复核手续。未开发建设部分的存量工业用地能满足规划分宗要求的,经区产业招商部门审核受让方已经落实生产项目并符合国家产业要求和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后,允许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八条 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工业用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我区有关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进行处置,属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解释。我区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依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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