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的资助实施细则(2021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4-05-22 16:35   点击数:715   来源: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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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办(局)、各园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的资助实施细则(2021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反映,联系电话:86683931。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的资助实施细则(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夯实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火炬纳统企业统计基础工作,促使火炬月报、年报纳统企业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是指鼓励佛山高新区内纳入火炬统计企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积极、负责地填报统计数据的工作。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健全统计人员工作激励机制,提高统计人员填报统计报表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佛山高新区火炬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报表质量,以达到全面、真实、客观、科学反映佛山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目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佛山高新区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评选方案》和《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的资助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申报、评选、审核、公示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监督与管理,做好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划和财政局)等的监督。

第五条 规划和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申报、评选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评审结果及各园政策兑现安排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受佛山高新区各园纪检监察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科技创新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工作经费资助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佛山高新区纳入火炬统计的企业。

(二)应在统计系统中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定期统计报表、临时性调查表等在线填报工作,承诺所填数据真实、有效、全面、准确。

(三)安排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的填报工作。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八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申报、评选、审议、公示、公布”流程,每年开展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工作经费资助的申报评审工作。

(一)申报

1.科技创新局编制申报指南及通知,明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和通知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发布。

2.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在线填写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评分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各园管理局对企业统计工作评分表的评估内容进行初审和打分。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至各园管理局指定部门。

3.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佛山高新区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评分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报人员的个人社保参保证明等能够证明企业员工身份的佐证材料;

(4)申请承诺书。

(二)评选

各园管理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评选,根据《佛山高新区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评分表》的统计体系建设、统计队伍建设、机制和报表质量和其他加分项等评估内容,按照自查得分(40%权重)和初审得分(60%权重)计算出企业合计分数,并按照90分以上(含90分)、80-89分(含80分)、70-79分(含70分)、60-69分(含60分)的标准分为A、B、C、D类企业,形成中选名单(评分结果不满60分不享受资助)。各园管理局对中选名单进行核实确认,形成佛山高新区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工作经费拟资助初步名单,并上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

(三)审议

拟资助初步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拟资助名单。

(四)公示

科技创新局将拟资助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管理局配合科技创新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对评选出的A、B、C、D四类企业,对其专(兼)职统计人员分别给予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工作经费一次性后补助。每家企业仅限一名统计人员。

第十条 鼓励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核定各园管理局在库火炬纳统企业的数量和本年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划拨对应工作经费给各园管理局。各园管理局根据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工作经费资助名单划拨资助资金及配套支持资金(如有)至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各园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工作经费实施方案,于经费下拨完成后形成资金使用报告,上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工作经费的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科技创新局对当年度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工作经费资助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规划和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

第十五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挪用、截留、冒领统计人员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相关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创新局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其提供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统计工作质效提升的资助实施细则》(佛高新〔202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