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反映(联系电话:86338751)。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壮大发展环保产业,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广东省培育安全应急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节能〔2020〕131号)、《关于同意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开展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函》(环办函〔2011〕6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南海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科技、经促、财政、人社、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国资、金融办、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专项小组负责环保产业政策的编制和修订、年度财政资金的安排等重大事项,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专项小组工作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承担,负责拟定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及提出政策修订建议;管理实施本办法的各项具体事务;管理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产业促进平台;受理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编制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年度预算;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环保项目和环保企业考察、评审、公示和报批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七个方面,将环保产业培育成为南海区支柱产业之一: (一)用于扶持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立足南海。 (二)用于支持和奖励南海区环保企业走出南海、走向世界、做大做强。 (三)用于在南海区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四)用于支持环保技术创新研发和技术引进。 (五)用于支持和奖励南海区环保从业人员提升专业能力,支持和鼓励环保专业人才留在南海。 (六)用于支持和奖励南海区环保企业上市。 (七)用于支持南海区环保产业载体建设、扶持环保社会团体发展、支持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产业促进平台建设、日常运营管理以及场地租赁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产业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研发、标准编制、装备制造、仪器制造、资源再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专业环境服务等项目; (二)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与运营管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认定,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其它环境评估; (四)环境监测与自动监控、环境信息化和环保大数据服务; (五)环境金融与贸易; (六)其它与污染防治相关的环境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和奖励对象为: (一)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的环保从业人员(其所在单位注册地需为南海区,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的相关单位,包括主营业务为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环保产业的企业,即本办法所指的环保企业;以及服务并有利于促进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的其它单位,如基金管理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专业园区运营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符合本办法扶持和奖励资格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本办法于当年申请上一个财政年度的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由政府提供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给予补贴。 第二章 扶持新成立环保企业和培育环保人才 第七条 补助新成立环保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资金。对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全职人员不少于3人,且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园及专项小组批复认定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内租用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40%、30%给予资金补助,对每家企业补助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1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上限为每年25万元。 对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全职人员不少于3人,且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园及专项小组批复认定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内自有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250元/年、200元/年、150元/年的价格给予资金补助(以实用面积为准),对每家企业补助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1000平方米。 补助的新成立环保企业按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确定,如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被退回补充的,则以最终提交时间为准,每年度不超过10家。 第八条 奖励龙头环保企业落户我区。对将注册地新迁入我区的主板上市环保企业,或者符合南海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引领和带动作用的环保项目给予落户资金奖励,按照南海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要求审定。 第九条 扶持和奖励人才培育。环保从业人员新考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已在区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两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补助。环保从业人员新考取清洁生产审核师合格证等其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环境保护相关的职业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并已在区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两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补助。该项奖励扶持由环保从业人员所在的企业集体申报。 第三章 扶持环保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条 补助区内成立五年以上的环保企业新增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资金。对在南海区成立超过五年的环保企业在区内新增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并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及以上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3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对每家企业补助新增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1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上限为每年15万元。 对在南海区成立超过五年的环保企业在区内新增购买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并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及以上的,按新增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年的价格给予资金补助(以实用面积为准),补助期限为三年,对每家企业补助新增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奖励引进资金投资南海区环保产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办理完成登记备案且商事登记在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南海区环保企业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融资租赁企业帮助我区环保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环保企业上市及兼并重组。对成功上市的环保企业或上市环保企业兼并重组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四章 扶持环保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 第十四条 扶持和奖励技术研发。环保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环境治理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创新研发项目,取得专利证书、省级及以上奖励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经专项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资金奖励,每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评审标准如下:
按照得分高低划分奖励档次:90至100分划为第一档,奖励100万元;80至89分划为第二档,奖励80万元;70至79分划为第三档,奖励60万元;60至69分划为第四档,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 扶持和奖励技术引进。南海区环保企业引进最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中的环保技术合作项目并在南海区应用的,投产后给予该项目在南海区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奖励,每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六条 奖励获得科学技术奖的环保企业。对南海区环保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参与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环保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对环保企业数字化高效赋能场景、示范性数字化工厂、环保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中小微环保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自主研发创新的环保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环保企业或机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高新技术环保企业。对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环保企业,或持续研发提档晋级的有效高新技术环保企业,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五章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第二十条 支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南海区环保企业与10家及以上的排污企业签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合同格式参照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编制的《佛山市南海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接受委托进行污染物第三方治理,且排污企业合同期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给予环保企业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年度金额20%的资金补助,每个合同项目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环保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六章 营造环保产业发展氛围 第二十一条 扶持新建环保产业载体平台运营管理。对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新建或改造成为新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2),经专项小组批复认定且年度运营考核合格的,给予园区项目管理方运营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分三档: 第一档为认定后园区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30%(含)以上50%以下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每亩3万元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档为认定后园区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每亩6万元(含第一档补助金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档为认定后园区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70%(含)以上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每亩10万元(含前两档补助金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补助按档次申请,本政策有效期内达到下一档补助标准的,可申请给予差额补助。 第七章 申请程序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专项小组负责定期受理申请,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每年公开发布受理申请通知,明确当年扶持奖励及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扶持奖励项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项目实施后提交项目申请书,经专项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获得扶持奖励。 (二)申请流程:申请人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fsfczj.gov.cn)提交申请材料→平台受理并发送打印通知后,申请人通过平台打印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整理成册)提交到所属镇(街道)生态环境和经济促进部门初审→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专项小组审核→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区财政有关政策划拨扶持奖励资金。 (三)申请时间:每年扶持奖励项目的镇(街道)级申请时间一般为次年4月,区级申请时间一般为次年5月,具体以当年度发布的扶持奖励项目受理通知为准。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扶持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 (二)相关环保资质、资格证书或申报前一年内从事环保类业务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涉及生产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提供租赁合同书及租金发票,涉及自有、购买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补助的,提供房产证、厂房竣工面积证明等材料; 2.涉及人才培育的,提供环境保护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环境保护相关的职业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3.涉及第三方治理的,提供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及付款发票,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运营费用结算凭证、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说明、排污企业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满意度评价及推荐情况; 4.涉及技术研发的,提供企业所取得的专利证书、科技证书等; 5.涉及省级及以上技术奖的,提供企业的获奖证书、获奖凭证等; 6.涉及技术引进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7.涉及环保产业载体平台运营管理的,提供载体园区的认定文件、面积证明文件,载体园区运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进驻情况、企业对运营方的满意度评价)等。 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同一家申报主体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享受扶持奖励,同一事项对应不同的扶持奖励项目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以年度预算安排为限,如下达的财政资金不足,则将按比例调减扶持奖励资金,具体以实际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四、十五、二十、二十一条扶持奖励资金和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产业促进平台场地租赁资金及管理费由区及所属镇(街道)各负担50%,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产业促进平台建设、日常运营管理资金由区负担;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扶持奖励资金按照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扶持奖励资金或者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一经核实,依法追回已获得的所有财政扶持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奖励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遵循事后奖补、竞争分配的原则,涉及需要评审的事项,由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专项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专项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成功申请扶持奖励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直至奖励结束。原《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南府〔2021〕66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奖励申请表 2.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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