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之一)

 
日期:2021-08-23 14:46   点击数:2310   来源:佛山市工商联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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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优惠内容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


4执行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纳税人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留存备查。


二、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


4执行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无。


三、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2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期间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执行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享受资格或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执行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6其他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固定资产(5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税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享受资格或条件

企业所购进固定资产价格在500万元以下。


4执行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