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统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科政字〔2015〕16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科技、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地税、统计、国税主管部门,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根据《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和《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科技厅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和《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全省企业研究开发的后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采取事后奖补、分档补助、一次性拨付方式,对经核实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支持,按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有关程序拨付。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补助资金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补助对象。 (一) 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 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发资金,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年度研发工作需在广东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备案。 (三)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第六条 补助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全省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实际情况、省级财力情况和企业规模等情况,测算年度补助资金安排额度,落实预算金额,确定年度补助标准并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申报通知的发布。补助资金年度工作方案经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定后,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发布当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一) 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 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预算、决算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研发活动发生在2016年以前的,企业须在《申报通知》受理截止前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补充备案登记;研发活动发生在2016年及以后的,企业原则上须在研发当年度2月底前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 (四)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审核。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 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参考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进行汇总,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并反馈给当地税务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各地税务部门将企业填报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税务系统的申报记录进行比对并将结果反馈科技部门;各地市经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重复享受技术改造经费补助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科技部门;各地市统计部门根据上年度企业研发统计对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反馈科技部门。 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情况,提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拟补助计划,形成当地《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以下简称《补助汇总表》),将书面《补助汇总表》上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 中央驻粤企业及省属企业直接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转至其所属地区税务机关进行比对(包括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补助额度,工作程序参照上述地市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和程序,审核后形成中央驻粤企业及省属企业《补助汇总表》。 第十条 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复核。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补助汇总表》中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进行复核。对复核未通过的企业,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退回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审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将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公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联席会议审定的分配方案按程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下达及拨付。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计划,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后的补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的拨付直接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对补助资金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检查等方式,对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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