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百企争先”奖励的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创新争优、做大做强,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精神,现将2017年度“百企争先”奖励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镇(街)经科局做好辖区内企业奖励申报的发动、组织、初审工作。 一、奖励申报范围 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年销售额和年营业额总额达到5000万元,且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工业、批发零售业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其他服务业不包括金融和房地产业)。 二、奖励申报专题 (一)销售龙头奖 根据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的增幅情况,按企业类别不同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1.A类企业 (1)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实现增长,增幅未达到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10%以上,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2.B类企业 (1)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实现增长,增幅未达到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6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10%以上、不足15%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15%以上,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3.C类企业 (1)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5%以上、不足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60%予以奖励; (2)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10%以上、不足15%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15%以上,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二)企业高管奖 对达到如下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企业高管奖,奖励企业高管个人,奖励金额按其在禅城缴纳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区级留成的80%给予财政奖励: 1.A类、B类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相比上年度保持持平或增长的; 2.C类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相比上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的。 本奖励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部门经理。 三、申报奖励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递交项目申报材料。 2.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企业申报资质,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和组织现场核查。 3.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通过后,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 4.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统筹区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会审,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意见。 5.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审核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求镇(街道)和区财政局意见后,将专项资金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6.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区政府审批。 7.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百企争先”奖励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只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2017和2016年度完税证明; 5.申请企业高管奖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公司章程及企业2017年12月份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其它高管职务相关证明材料。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高管奖由个人所在企业汇总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料代为申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分配给高级管理人员个人。 (三)申报要求 1.以上材料须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请不要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封面须含申报单位、申报类别、所属镇(街道)、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为方便企业申报,我局已合理简化申报材料,本通知申报材料要求如与《奖励办法》有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4.申报单位请仔细阅读《申报指南》(附件3),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5.申报单位请于4月25日前将材料一式二份(同时上报电子版)报送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请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于4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附件2: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2号)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18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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