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为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构建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本市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政府设立了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进一步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市科技局起草了《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局将充分听取意见并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7日,共5个工作日。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传真:83355841,83355500 电子邮箱:fzghk@fskw.gov.cn 附件:《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构建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本市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政府设立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4]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总额为2-3亿元,从市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中划拨,分5年到位,首年拨款5,000万元。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增信)、补偿部分风险损失和补贴部分贷款利息。 第四条 基金存续期为5年,如运作良好可申请延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佛山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公开选聘方式产生。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等组成。 第八条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市科技局承担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定基金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基金年度支出预算; (二)审议基金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三)确认合作的金融机构; (四)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绩效奖励等方案; (五)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年度运营情况; (六)审议基金风险补偿核损报告; (七)审议基金运营效果的考核报告; (八)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为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营管理单位,由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负责组建基金管理团队。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金日常运作,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负责引入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基金合作方,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三)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四)组织专家评委会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 (五)受理贷款贴息申请及有关拨付工作; (六)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等制度,保障基金安全; (七)起草重大决策议案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 (八)基金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将基金进行委托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与基金存续期一致,原则上为5年,如基金运行良好,可在存续期满前1年,经市政府同意后延续基金存续期。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经市科技局授权后,以首期基金资金注册成立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专项运营主体。该基金公司为国有全资企业,在业务上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主要以信贷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较低成本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按基金上年底余额(剔除当年度管理费和预算费用)的9:1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金融机构约定授信额度按存放该合作金融机构专户余额的5—10倍放大。 第十七条 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基金存续期。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市场因素给予扶持企业最优惠利率,首年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如出现货币政策紧缩或资金面较紧,可视情况再做调整,但需上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同意。若需要引入担保机构,则担保费率不应超过2%。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仅补贴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贷款利息,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上年底基金余额的10%。 第二十条 单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为4:6,即若出现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贷款风险损失金额为未清偿的贷款本金的4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其余全部损失。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在佛山,且成立时间1年以上,获得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优先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级软件企业。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企业。具有组织一定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项目技术领域属于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 (三)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立项的企业,项目产业化周期不超过两年。 (四)在银行首次融资的科技型企业。 (五)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水平不超70%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使用信贷资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股票、期货等投资。 (二)从事房地产投资。 (三)其他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的工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核推荐:基金管理人对借款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推荐函》。 (三)尽职调查: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和《推荐函》,对借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四)审核放贷: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准入条件和信贷操作规程,对借款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五)贷款发放: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放贷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六)资料报备: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合作金融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报备。 (七)贷后管理: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导,基金管理人负责监督,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信贷资金用途、企业风险状况、主要投资者及管理人员个人征信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 (八)贷款收回: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到期贷款收回。 (九)启动补偿:借款企业出现违约,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启动补偿程序(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1、借款企业在法院生效裁决(或生效仲裁裁决)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贷款本金的。 2、有物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在担保物变现处置完结后,贷款本金仍未能完全清偿的。 (十)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合作金融机构全权催收,包括通过司法途径对违约企业进行债务追偿。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后,基金公司仍对违约企业享有追偿权。 (十一)贴息核付:借款企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贴息,基金管理人初审并每半年汇总,经市科技局复审后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同意,基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贴息资金。 (十二)损失核销:依照法律程序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按比例承担相应损失后,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风险补偿基金按实核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市科技局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基金的情况,有权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基金管理人应按季度和年度向基金决策委员会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报送的贷后/保后核查信息,将定期获取的借款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状况等材料定期报送基金决策委员会,接受基金决策委员会的监督。 (三)通过对风险补偿基金实行贷前审核、贷后备案制,完善对基金使用的管理,杜绝出现贷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情况。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单位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单位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发生补偿的贷款单位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考核办法、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贷款申请审查流程、贷款贴息审批办法,以及风险补偿流程等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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