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征信机构自身信用须有监管有记录有评价

 
日期:2016-07-04 17:31   点击数:2027   来源:征信圈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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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6月17日讯 6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有记者就“征信公司的信用谁来定期评定?有没有专业的机构或者规范可以应用于这些征信公司的评定呢?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征信公司是从事信用服务的社会化机构,因此征信机构自身的信用建设显得至关重要。在一定意义上,征信公司就是社会化的信用监管机构,如果从事信用监管不讲诚信,那么它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就远远比一般的企业失信要严重得多。所以,对征信机构自身的信用监管可以说是"三个有",叫有监管、有记录、有评价。


        有监管,就是国务院专门有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人民银行是征信业的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也专门制定了征信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对征信机构的诚信规范依法经营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有记录,就是按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当然整个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建设有一个过程,近期我们要突出重点,征信机构的法人、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是整个信用记录建设的重点。通过纳入信用记录,来实现对征信机构的有效监管。


        有评价,我们正在进行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征信机构开展评价。最近我们已经启动了对从事企业债券发行领域的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我们相信,通过这样一种有效的监管机制,可以做到使征信机构更讲诚信,从而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