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22〕7号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2022年度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 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 2022年外经贸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21〕102号)《广东省财政 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外〔2015〕120号) 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 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现印发申报指南,有关要求通 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遴选申报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根据上述文 件和申报指南要求,按照依法依规、绩效导向、防控风险的原则, 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重点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 否履行合规手续、项目实施进展和实际投入情况等提出初审意 见,对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的项目予以上报,并对本地区、本集团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区 域绩效和监督跟进等工作负责。 二、严格遵守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严格按照申 报指南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于 2022年 3 月 31日前审核上报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企业 2021年度审 计报告可延后至 2022年 5月 15日前径向省商务厅提交)。为加 强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 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将所辖企业或单位 的资金申请,同步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zxzj.mofcom.gov.cn)上报。系统申报情况将作为资金分配的 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所辖 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 工作,并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各级 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 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 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 级以上市商务局在汇总上报申报材料时,需按照要求,结合工作 实际报送绩效目标表。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在省商务厅 下达项目明细计划后每月 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中央财政 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附件: 1.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 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2.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 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说明 3.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 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4.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 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5.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 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表格 6.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广东省商务厅 2022年 1月 19日 (联系人:合作处 刘德增,电话:020-38819900;传真: 020-38802423;邮箱:waijingchu@gd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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