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6-01-08 11:43   点击数:3510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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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

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20156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31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

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精神,推进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加强对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并与省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从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与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动,对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照“省市联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循环使用”的原则,资金规模2000万元,从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中安排。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可按照实际使用和需求情况逐步扩大。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具有明确的产业引导性,同时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提高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416),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和市国资委。市科技局承担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二)审议资金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三)审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的资金年度运营情况;

(四)审议资金风险补偿核损报告;

(五)审议资金运营效果的考核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根据佛府办201416文要求,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由市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人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兼任,并通过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有限公司对外开展本资金各项工作。资金管理费用按规定在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资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金日常运作,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三)孵化器内企业首贷项目备案和审查;

(四)落实企业首贷项目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五)受理信贷风险补偿申请,核实信贷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金额;

(六)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等制度,保障资金安全;

(七)按要求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提交资金年度运营报告,并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市级财政支出本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起草重大决策议案提交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

(九)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资金运作

第八条  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在孵企业首贷项目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次贷款项目。

单个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存续期。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并经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的40%分担损失,同时按照粤科规财字201521号文的有关要求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的50%给予金融机构补偿。

第十二条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160万元,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十三条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申请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监会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佛山市内依法注册设立,专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

(二)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三)申请信贷风险补偿时至少拥有5家以上存量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客户;

(四)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申请进入经认定的佛山本地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半,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

(二)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三)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四)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五)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六)获得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信贷资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股票、期货等投资;

(二)从事房地产投资(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三)其他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流程:

(一)银行审贷。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准入条件和内部信贷操作规程开展尽职调查和实质性审核,对决定发放贷款的向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二)资格核实。资金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核实和备案登记,同时对借款企业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核实。

(三)复核确认。资金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企业同时符合资格要求的项目进行真实性尽调复核,对符合要求的贷款项目向金融机构出具《贷款确认函》。

(四)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收到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贷款确认函》后,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向借款企业放款。

(五)资料报备。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向资金管理机构报备,报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 

3.企业首次贷款证明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六)贷后管理。以金融机构为主导,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信贷资金用途、企业风险状况、主要投资者以及管理人员个人征信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

(七)贷款收回。贷款金融机构负责收回到期贷款。

(八)补偿申请。借款企业出现违约,金融机构按约定比例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初审,审查是否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并核实风险补偿金额;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信贷风险补偿申请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1.借款企业在法院生效裁决(或生效仲裁裁决)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贷款本金的;

2.有物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在担保物变现处置完结后,贷款本金仍未能完全清偿的。

(九)补偿拨付。市科技局根据资金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对信贷风险补偿申请项目进行公示,并联合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复核和批准。在收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后,由资金管理机构制定信贷风险补偿方案并提交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信贷风险补偿申请经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和资金管理机构分别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将省、市财政资金一并拨付到金融机构。

(十)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金融机构全权催收,包括通过司法途径对违约企业进行债务追偿。省、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仍对违约企业享有追偿权。对于经追偿后收回的资金,扣除必要的催收成本后,金融机构应按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以及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按原资金拨付渠道收回。通过债权转让获得的款项视作收回的资金,应按前述原则和比例收回。负责执行债务追偿的金融机构应定期向资金管理机构报告债务追偿的进展情况。

(十一)损失核销。依照法律程序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承担相应损失后,经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无异议后,在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实核销。

第十七条  当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整体贷款业务形成的不良率达到15%,或整体贷款业务超过资金规模的5倍杠杆时,资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将根据资金的运作情况和成效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提出资金规模调整申请。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两次汇总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并报省科技厅或其指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科技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按照2011年新修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资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收集并整理金融机构报送的贷后核查信息,以及借款企业的半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状况等材料,并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实行孵化器首贷项目贷前审核、贷后备案制,完善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杜绝出现贷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情况。贷款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金融机构、资金管理机构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单位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发生补偿的贷款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若恶意串通借款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或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市科技局有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能参与市科技局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的合作。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粤科规财字〔201521号文实施期间一致,至2018331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信贷项目备案和风险补偿申请流程图

附件

信贷项目备案和风险补偿申请流程图

     信贷项目备案流程            风险补偿申请流程

       金融机构贷前审查            金融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金融机构提交贷款备案申请          管理机构核实申请资料

                                      

       贷款项目资格核实            管理机构核实风险补偿金额


    贷款项目真实性尽调复核            拟风险补偿项目公示

      

       金融机构贷款发放            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


       贷款资料整理报备                报决策委员会审议


         贷后跟踪管理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预拨


     金融机构到期贷款收回              补偿后的债务追收


                                      按规定办理损失核销


2016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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