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日期:2023-05-24 22:24   点击数:923   来源:新华社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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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用密码工作。近年来,随着商用密码在网络与信息系统中广泛应用,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商用密码创新发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要求,2020年施行的密码法对商用密码管理制度进行了结构性重塑。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细化密码法相关制度,对1999年公布的《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商用密码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应行政区域的商用密码工作;网信、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商用密码有关管理工作;明确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商用密码监管的职权、协作配合、保密义务以及信用监管、举报等制度机制。

二是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建设。《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商用密码科技创新促进机制,保护商用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鼓励支持商用密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优化现行商用密码科研成果审查鉴定审批的适用范围。明确商用密码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检查。

三是健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条例》明确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明确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程序及从业规范。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与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商用密码服务应当检测认证合格。

四是加强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管理。《条例》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要求和使用规范。明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程序及从业规范。明确建立电子认证信任机制,推动电子认证服务互信互认。

五是规范商用密码进出口管理。《条例》根据密码法关于商用密码进出口的规定和国家出口管制、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制度,明确商用密码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实行清单管理,并规定了审批程序。

六是促进商用密码应用。《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支持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商用密码提升安全性。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商用密码使用要求和国家安全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