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补贴奖励快贷操作指引的通知

 
日期:2018-06-27 15:12   点击数:2155   来源: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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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禅城区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济科技局”)联合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财政资金与银行资金联动机制,开展“禅城区补贴奖励快贷”(以下简称“补贴快贷”)业务,支持全区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禅城区“补贴奖励快贷”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所称“补贴快贷”是指对禅城区内已获得政府补贴奖励资格的企业,在补贴奖励资金到账前,以补贴奖励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其发放不超过应收补贴奖励金额的贷款。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补贴快贷”贷款总额为8亿元,由区经济科技局及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完成。

第四条  区经济科技局及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补贴快贷”的合作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后,区经济科技局在合作期内向合作金融机构已出具《禅城区企业“补贴快贷”补贴奖励资金及账户确认回执》,对仍未结清的贷款业务,双方均应继续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五条  “补贴快贷”业务由区经济科技局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区经济科技局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签署《佛山市禅城区“补贴奖励快贷”合作协议》,双方应依据协议约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经济科技局根据相关政策,组织区内企业申报“补贴快贷”贷款支持计划,对获得财政补贴奖励资格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

第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收到区经济科技局推荐后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反馈给区经济科技局。

第八条  区经济科技局协调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接收财政补贴奖励资金专用账户,并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财政补贴奖励立项文件。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借款人提供完备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审批部门完成项目申报,上级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  贷款正式发放前,合作金融机构向区经济科技局提交《禅城区企业“补贴快贷”补贴奖励资金及账户确认申请书》。

第十一条  区经济科技局收到《禅城区企业“补贴快贷”补贴奖励资金及账户确认申请书》后,应核实企业的补贴奖励金额和收款账户,并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禅城区企业“补贴快贷”补贴奖励资金及账户确认回执》。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向区经济科技局进行报备,定期更新已放款企业清单。

第十三条  区经济科技局应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划拨补贴奖励资前2个工作日书面知会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财政补贴奖励资金作为主要还款来源。

第四章  贷款方案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时,有权视风险状况独立制定授信方案。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贷款的申请日期必须在区经济科技局与金融机构协议合作期之内,贷款到期日可以超过协议合作到期日。单个企业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应收财政补贴奖励资金金额。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为“补贴快贷”项下的企业提供贷款,其利率在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30%。同时承诺在执行“补贴快贷”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强行搭售产品以及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贷款用途应符合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投向股市、房地产等其他与该项目补贴奖励无关的领域。如合作金融机构发现贷款企业有挪用贷款资金的嫌疑,核实后可按相关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区经济科技局撤销对原有企业推荐的,应及时将撤销推荐的书面指令送达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区经济科技局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贷后管理。如贷款企业出现异常将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双方应及时互通信息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贷款期间未能及时还本付息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与企业的贷款协议将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并向区经济科技局书面报告。企业因未能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均按贷款协议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