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邀请参加省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服务采购的函

 
日期:2017-09-14 09:19   点击数:2156   来源:科学技术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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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省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我局拟对该批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实施采购,有关采购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采购项目内容

(一)2017年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服务,对121个合同到期项目进行验收。

(二)2017年佛山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服务,对134个合同到期项目进行验收。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有佛山市科技项目评审、监理及验收服务机构资格;

(二)供应商应具有科技项目验收的相关经验。

三、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说明及依据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粤科监审字〔2014〕182号)、《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佛科〔2014〕100号)有关要求,我局拟委托2家专业机构分别开展2017年省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二)报价要求

预算报价方式为以人民币为报价货币。报价中包括专家费、人员费、交通费、会议费、管理费、税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预算报价仅作为选定评审服务供应商的参考内容之一,合同最终签订价格以有效项目数计算。

(三)工作内容

1.2017年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该项工作需跨年度,预计2018年12月完成,工作流程如下:

(1)通知、指导企业填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验收申请书,指导填报注意事项,准备相关验收材料。

(2)材料受理和审查。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书进行初审,并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纸质申请材料。

(3)遴选专家。根据项目行业类别,在省科技厅业务系统遴选并通知专家。

(4)组织验收。工作手册制定、会场布置安排、项目分组、工作餐安排、专家接送等

(5)审核验收书。会后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验收材料,在省业务平台初审后提交给省科技厅。

(6)汇总项目验收材料,撰写年度项目验收工作报告;

(7)协助市科技局处理相关后续工作。

2.2017年佛山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验收

该项工作分两批进行,预计2018年12月完成,工作流程如下:

(1)到期验收单位的催促、通知;

(2)组织到期验收单位培训;

(3)验收材料的受理、审核;

(4)候选评估专家库的拟定;

(5)专家邀请;

(6)现场验收项目的组织:通知验收单位、会务安排、工作餐安排、专家接送、专家费支付等;

(7)会议验收项目的组织:工作手册制定、会场布置安排、项目分组、工作餐安排、专家接送、专家费支付等;

(8)集中验收项目的组织:工作手册制定、会场布置安排、项目分组、工作餐安排、专家接送、专家费支付等;

(9)汇总项目验收材料,撰写验收工作报告;

(10)协助市科技局处理相关后续工作。

(四)相关要求

工作方案中应包括工作基础、工作程序、进度安排和预算报价表等内容。

四、其他补充说明

(一)请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于9月25日前把通知回执(附件)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发送到科技服务与管理科

(二)请有意向参加审核服务遴选的单位按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含预算报价),纸质材料及电子版一式一份,并于9月25日下午5:00前提交(或寄送)到科技服务与管理科。

五、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技服务与管理科:张敏,0757-83350885;曾巧辉,0757-83997299

电子邮箱:z_qh2011@163.com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10楼1003室

投诉电话:0757-83997611

附件:1.佛山市科技项目评审、监理及验收服务机构资格中标单位

      2.2017年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服务委托经费预算表(格式)

      3.2017年佛山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服务委托经费预算表(格式)

      4.《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佛科〔2014〕100号)

      5.通知回执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9月11日



附件下载:佛科函〔2017〕232号附件1.doc
附件下载:佛科函〔2017〕232号附件2.doc
附件下载:佛科函〔2017〕232号附件3.doc
附件下载:佛科函〔2017〕232号附件4.pdf
附件下载:佛科函〔2017〕232号附件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