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圈重磅!总杠杆不得超过200%

 
日期:2023-04-29 23:14   点击数:1361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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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4月28日,协会就《运作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运作指引》共计三十二条,来看看《运作指引》都有哪些重要内容。

  禁止通道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由投资者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自行负责投资运作,不得为金融机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私募基金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募集及存续门槛不得低于1000万元

  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衔接。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除市场波动导致净值变化外,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清算流程。

  集中押注式投资受限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总额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禁止多层嵌套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架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得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其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开募集基金以外的其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

  总杠杆不能超过2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0%。

  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衍生品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超过基金净资产50%的除外。

  明确私募量化基金要求

  开展量化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完备的保障交易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的风控机制和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软硬件及人员保障与交易策略、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交易策略的研发、测试、验证、上线等业务流程的内部管理机制;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并有效执行防范自成交、反向交易、持股比例超限等异常交易风险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历史交易记录、策略源代码、算法或策略的文字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五)私募基金名称中包含“量化”字样,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材料中体现具体的投资策略;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审慎设置预警线与止损线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审慎设置预警线、止损线及触发后的相关安排。基金合同中约定预警线、止损线的,预警线、止损线的设置应当与基金投资策略对应的潜在最大回撤、开放期安排及投资标的流动性特点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协会要求报送预警线、止损线相关情况。

  提取风险准备金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度末合计基金管理规模20亿元以上的,其应当自本年度起从基金管理费(含业绩报酬)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鼓励其他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特点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此外,《运作指引》还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提出了以下规范要求:

  规范申赎管理: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赎频率不得高于每月一次,并对相关专业投资者予以豁免。

  锁定期要求: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长期投资,明确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安排,并对相关专业投资者予以豁免。

  规范债券投资行为:长期以来,监管政策明确禁止管理人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收取返费等违规行为,并要求加强投资流动性管理,此次重申、明确规范债券投资行为,要求分散投资,促进规范运作。

  场外衍生品投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应当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开展衍生品交易,不得将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不适格投资者提供通道服务,提出集中度、杠杆等要求。

  运作管理要求: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制度,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与公平交易原则,防范利益输送;压实托管人投资监督责任,按要求报送信息;要求规模以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进一步细化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如衍生品、境外资产等特殊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不同规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过渡期安排

  《运作指引》施行后,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运作指引》要求执行。同时为减少新老基金的套利空间,对存量基金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差异化整改要求,并对重点条款的整改给予充分过渡期安排。

  一是对于违反投资范围要求、开展通道业务、不符合最低存续规模等触及底线要求的存量基金,《运作指引》施行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及投资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资活动获得须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二是对于不符合《运作指引》中关于投资集中度、嵌套层数、杠杆比例、债券及衍生品交易等投资要求的,给予12个月整改过渡期,不强制要求修改基金合同。

  三是对于《运作指引》实施后存量基金新募集的投资者要求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

  四是对于存量基金发生基金合同变更的,变更后内容应当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运作指引》修改基金合同。

  五是对于存量基金中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要求在《运作指引》施行后12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约定明确的基金存续期,以促进目前存量永续基金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