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22〕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新机遇实施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更好地推动高明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主要交易市场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及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第四条 对于已提前兑现或享受过区政府相关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扶持。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坚持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分类指导”为原则, 以国家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和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为契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企业上市的有效作用,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改制上市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我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高明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具体包括: (一)企业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尽调、辅导、改制、保荐等相关协议,有明确的上市或挂牌方向,并且实施了股份制改造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通过买壳、借壳等间接方式实现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且将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注册地迁至高明区的; (三)区外已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高明区的; (四)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至高明区的; (五)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六)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的企业; (七)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 (八)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并购重组的企业; (九)限售股在高明区辖区设立的证券公司减持形成的地方贡献。 第三章 扶持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 企业上市扶持 (一)境内上市扶持。境内上市指企业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按照以下阶段、类别及标准进行扶持: 1.开展尽调扶持。企业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前三方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支出,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与完成改制扶持项目一并申报。 2.完成改制扶持。企业为了上市,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3.辅导验收扶持。企业向广东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后,且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获得广东省证监局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4.受理申报扶持。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5.成功上市扶持。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资金扶持,其中5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团队,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经营团队相关人员。 6.首发募集扶持。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净额按以下六个档次进行一次性扶持:
(二)注册地迁移扶持。区外的上市企业(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高明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三)间接上市扶持。区内企业通过买壳(或借壳)方式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高明区的,在其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后,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区级扶持的,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 (二)注册地迁移扶持。区外的上市企业(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高明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四)境外上市扶持 1.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资金扶持(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区级扶持的,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 2.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首发募集资金净额(以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扶持标准予以扶持。 (五)首批上市企业奖励。对我区前5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额外给予每家企业2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 “新三板”挂牌扶持 “新三板”挂牌是指企业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或融资。按照以下阶段、类别及标准进行扶持: (一)中介尽调扶持。企业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前三方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支出,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与完成改制扶持项目一并申报。 (二)完成改制扶持。企业为了“新三板”挂牌,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三)成功挂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四)挂牌融资扶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首次发行股票实现融资的(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增发),根据募集资金净额规模按照以下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扶持: (五)北交所上市扶持。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第七条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相关类别、标准执行。 (六)“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及间接挂牌扶持。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高明区,或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借壳方式实现在“新三板”挂牌且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高明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第九条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 (一)企业挂牌扶持 1.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奖励挂牌前30家企业。 2.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奖励挂牌前30家企业。 享受挂牌奖励的企业须承诺一年内不摘牌,违反承诺的,将取消享受扶持资金的资格。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挂牌或上市的情形除外,但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融资扶持 1.对挂牌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非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按融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挂牌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通过间接融资方式(以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方式为主实现的金融机构贷款)实现融资的,满足融资金额500万元以上,且融资期限为1年以上,按企业融资金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单笔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企业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进入“新三板”、沪深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发行债券扶持 对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发行债券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以及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 债券补贴标准。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含集合债券),按其债券融资额的2%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多个企业联合发行债券的,扶持资金由参与企业按照各自融资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股权再融资扶持 对于我区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按募集资金净额的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并购重组扶持 对于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高明区的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且被并购重组企业纳入高明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业)的合并报表,按并购方对目标企业(非关联企业)的实际购买价格(包括现金支付或股份支付部分)的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上市股东在本地减持扶持 促进股权投资发展,鼓励各地上市公司股东在高明区辖区内进行限售股减持,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股东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其减持限售股产生的区级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的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第四章 申报扶持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原则上每年2月起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网上递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具体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在申请表上注明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具体申报指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另行制定。 (二)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公示,并结合有关单位意见出具初审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支付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取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承诺在我区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不改变公司在我区的纳税义务(时间从正式上市、挂牌或注册地迁入我区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已包含上级政府同类项目中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企业可分阶段申请相关扶持资金,但不得重复申请领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20〕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报材料 附件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验,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境内上市扶持申报材料 (一)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工商变更登记复印件; (四)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及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五)证监会或发行审核部门的验收、受理回执复印件; (六)主办券商出具企业上市(或挂牌)工作进展情况说明;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 (八)上市(或挂牌)佐证材料; (九)上市首发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十)买壳(借壳)上市佐证材料。 二、境外上市扶持申报材料 (一)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境外上市的招股书(含中文译本); (三)已完成境外上市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母公司已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已完成境外上市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已完成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新三板”挂牌扶持申报材料 (一)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提供); (四)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提供); (五)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通过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扶持申报材料 (一)成功挂牌扶持 1.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请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挂牌通知书复印件; 4.挂牌奖励承诺书。 (二)企业融资扶持 1.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请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融资公告材料; 4.企业与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签署的协议复印件; 5.企业融资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6.企业融资资金到账佐证材料。 五、企业发行债券扶持申报材料 企业应在与主承销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后3个月内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书面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一)高明区债券融资扶持资金申请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复印件; (四)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满足扶持条件的其他文件复印件。 申报扶持资金材料首页和骑缝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六、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股权再融资扶持申报材料 (一)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融资验资报告;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企业本地投资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企业重组并购扶持申报材料 (一)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及被并购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发票复印件; (四)对并购企业的持股佐证材料; (五)申报主体的并购公告。 八、限售股减持扶持申报材料 (一)限售股转让奖励申请书; (二)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人在证券机构开设的第三方银行存管账户复印件; (四)证券机构扣缴税取得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务部门的相关材料; (五)证券机构限售股票交易交割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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