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高等学校篇
涉及高等学校条款及注解: 1.省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第十六条第一款) 注解: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首创提出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并支持其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2.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共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以合作、委托、技术入股、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方式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活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注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有关规定,鼓励高等学校发挥自身科研优势,参与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产学研合作平台,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网络。 3.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注解:针对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不敢转、不想转、不会转”的问题,深入推进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任务要求,明确支持高等学校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与监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4.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可以自主处置;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注解: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明确要求推动单列管理改革任务,《条例》通过全国首次在立法中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单位自主审核、处置、管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并对探索开展成果转化分阶段、整体性考核以及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机制进行系统化规定。 5.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急需设备耗材采购流程,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注解: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有关要求,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6.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可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第五十三条) 注解:高等学校作为用人主体,职称评审权的下放,有利于充分释放用人主体活力。《条例》通过对接《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2018),总结《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2020年)先进经验与做法,明确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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