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政策的预通知

 
日期:2020-04-15 09:14   点击数:2260   来源:佛山市工信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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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组织开展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 PP 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 NTC 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 

  二、奖励对象

  一是企业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 8 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二是企业在2020年1 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三是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投资须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四是企业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参加项目所在地市申报。

  三、奖励资金核定

  (一)奖励方式。设备事后奖励。

  (二)奖励比例确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在2020年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80%的奖励;在2020年2月 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 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40%的奖励。
    (三)设备投资额认定。原则上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 15%核定,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 2020年1月10日至4 月 20日支持期内。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将通过对比设备投资发票和同期同类型设备市场情况等严格审核,发票等合法票据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

  四、其他条件

  (一)清单制管理。申报技术改造奖励政策扶持的企业实行清单制管理,纳入清单的企业应为符合申报主体条件并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企业。

  (二)对发生过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 一律不予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请各区结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医用口罩等直接医用产品的增产转产备案或应急审批企业名单等,全面摸查清楚我市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投资、生产以及产品被收储情况,并向相关企业技术宣传扶持政策。

  (二)组织企业申报纳入清单。请组织企业按照附件1《纳入清单企业申报要求》申报纳入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的企业才能申报相关奖励政策。企业向所在区经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4月16日,各区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于4月20日前并正式行文上报(含汇总表)。

  (三)具体申报条件及要求等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附件:1.纳入清单企业申报要求

        2.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政策清单企业申请表

        3.推荐申报纳入清单企业汇总表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12日

  (联系人:伍卓峰,电话:83995428)




附件下载:附件1-3.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