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6293687)。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 2022年10月10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 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22]10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围绕“培育骨干、做大做强”等重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扶持办法》奖励条件的金属批发企业及金属交易场所。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金属批发企业奖励标准 (一)对申报期内金属销售额在5-50亿(不含)之间的企业,基础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金属采购额的0.45‰;若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比增长达7.5%,则计算标准提高至0.55‰;若同比增长达10%,则计算标准提高至0.6‰。 (二)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50亿元的企业,基础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金属采购额的0.55‰,若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比增长达7.5%,则计算标准提高至0.6‰。 第四条 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封顶标准 (一)按不超过企业金属销售业务对地方财政贡献(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的80%计算封顶金额。 (二)对场内交易企业(场内金属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金属销售额达80%)按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90%计算封顶金额。 (三)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到50亿元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计算封顶金额。 第五条 金属交易场所扶持奖励标准 对于政策实施期内场内年度金属销售额首次达1000亿元、3000亿元、5000亿元、8000亿元的金属交易场所,分别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从高不重复。 第六条 《扶持办法》中“金属销售额”指开具发票时商品编码开头为10802、10803、10203、10204的“不含增值税金属销售额”,“金属采购额”指开具发票时商品编码开头为10802、10803、10203、10204的“不含税金属采购额”。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金属批发企业申报材料 (一)《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二)具有会计法人资格机构出具并备案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期内主营业务内容、有色金属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比例、向税务部门申报的金属销售额、有色金属交易场所场内金属销售额);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期内相关完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中国信用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 金属交易场所申报材料 (一)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具有会计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并备案的申报期内专项审计报告(需证明场所场内交易记录、年度金属销售额首次达到申报金额);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期内相关完税证明; (四)金属交易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中国信用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于每年3月、9月组织申报,金属交易场所扶持奖励于每年3月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先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home)在线申报,申报通过后通过平台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双面打印并胶装成册,盖章签字后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二)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汇总确认,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经促局进行复审,逾期不予受理。 (三)区经济促进局根据《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复审,拟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将审核后拟奖励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公示结束后,区经济促进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扶持资金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拨付给企业。 (五)各镇(街道)参照区经济促进局的审核结果,按照有关扶持资金审核划拨程序,将扶持资金中镇级财政承担部分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区经促、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全额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本专项资金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海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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