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商业 银行科技支行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12-29 15:24   点击数:3950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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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商业

银行科技支行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25

 

佛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创新创业,推动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支行,是指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经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或其他金融服务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在佛山市内注册且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

(三)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获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五)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立项的企业;

(六)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七)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优质技改创新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1号)规定列入佛山技改创新项目数据库的企业。

第四条  市金融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监分局等部门成立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负责依照本办法认定科技支行,负责对科技支行申请扶持资金的审定,协助科技支行申请省信贷融资风险补偿等专项资金,指导我市科技支行运行和发展。

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负责科技支行认定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科技支行认定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上年度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50%

(二)具有由省行级以上管理机构(或我市行政区域内法人银行机构)发文并确定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

(三)申请时至少拥有5家以上存量科技型企业贷款客户;

(四)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五)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每年对新设立的科技支行认定1次。每年4月,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由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审核通过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经认定后,科技支行可选择是否向佛山银监分局申请更名。

第七条  经认定的科技支行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新开发的科技企业第一笔融资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包含500万元)的,市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该支行5万元扶持资金,每家科技支行每年申请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二)经认定的科技支行运营满1年后,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且科技型企业数量占总客户数量比例不低于70%,市人民政府认定为促进佛山科学技术进步金融机构,并一次性给予该支行100万元扶持资金。

(三)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总额累计首次达到20亿元的,市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该支行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四)科技支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创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且该产品业务规模达到3亿元的,市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该支行30万元的扶持资金,每家科技支行每年申请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60万元。

(五)建立科技型企业资源库,与科技支行紧密对接。经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拟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改造企业名单及信用评级均纳入资源库。科技支行优先获得资源库信息资源和项目合作。

(六)市、区人民政府与科技支行共同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信贷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较低成本信贷资金和分担科技支行不良贷款损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实施后市、区出台的各类科技企业金融扶持政策,在不违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科技支行享有市场准入、合作资格等方面的优先权。

第八条  科技支行的退出。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每年对认定满1年的科技支行进行1次年度审核。经认定的科技支行应重点对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认定满1年的科技支行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须占全部法人企业贷款户数的70%以上(包含70%)。1次年度审核达不到上述指标的,该科技支行不享受当年市人民政府给予的资金扶持;连续两次年度审核达不到上述指标的,撤销科技支行认定资格。

第九条  科技支行须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天内向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支行半年度运营情况,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经上级行审核的上年度运营情况总体报告及附上有关佐证材料。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56月组织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各科技支行运营情况进行集中评议,研究扶持意见,评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科技支行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科技支行扶持资金。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科技支行认定资格,并根据2011年新修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