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NHFG2019011 主动公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电话:86236798)。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佛府办〔2013〕48号)精神,参照《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下称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市场带动、种业、农业生物技术、现代农业装备制造、观光休闲农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竞争力、带动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奖励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企业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须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市场带动、种业、农业生物技术、现代农业装备制造、观光休闲农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竞争力和带动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第七条 申报类型 (一)农产品生产型。指以有生命的动植物及微生物为劳动对象,通过种植、养殖以取得农产品的企业。 (二)农产品加工型。指对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的企业,主要为粮油、肉类、果蔬、乳品等加工企业。 (三)农产品流通型。指从事以农业产出物为对象,进行农产品收购、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的企业。 (四)农产品市场带动型。指以粮油、畜禽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茶叶、香辛料、花卉、棉花、天然橡胶等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及交易场所的企业。 (五)农产品种业型。指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种子种苗繁育、生产的企业。 (六)农业生物技术型。指运用基因工程、发酵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以及分子育种等生物技术,从事改良动植物及微生物品种生产性状、培育动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生产生物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与疫苗的企业。(参照上级文件规定,生产饲料的企业暂不纳入) (七)现代农业装备制造型。指从事农业机械(指在作物种植业或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制造的企业。 (八)观光休闲农业型。指以农业、林业、渔业等资源为基础开发旅游产品,利用农业景观、生产体验、农村空间吸引旅客参与、参观的企业。 第八条 申报工作每年一次,申报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提供一式六份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除第1款需提供原件外,其他只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一)《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农业产业化概况。 (三)营业执照。 (四)由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附带防伪码和报备号码)。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带动农户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区农业农村局发布通知,联合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二)申报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三)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企业申报材料上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 (四)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通过资料评审和实地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评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介机构评审意见,提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名单,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能范围对候选企业进行审核后,形成拟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六)区农业农村局将拟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南海区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区人民政府认定公布,授予“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三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合格的保留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监测,参照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具体以区农业农村局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注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尚未获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若已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则自然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如上述企业失去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则自然丧失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监测范围,以国家、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监测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及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按要求报送报表。 第十五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等非实质性因素发生变更的,不再认定为新增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期限接续原企业的奖励期限。同时,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对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奖励: (一)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当年奖励总额(包括上级财政奖励金额和区级财政配套奖励金额)低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则由区财政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标准补足。 (二)对经区级考核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区财政前3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满3年后经区级监测合格的,区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在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 第十八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将申请纳入南海区全 链条信用目录,作为信用全链条诚信典型名单企业享受相应的信用全链条联合激励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采取一票否决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正在进行评审或认定的,终止评审、认定程序,且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认定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出现三次以上不合格情况。 (三)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四)畜禽养殖限养区、适养区涉及的畜禽养殖企业没有相关符合规定的环保排污设施。 (五)被查实违反土地用途管制、非法破坏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 (六)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七)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八)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第二十条 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4〕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评分细则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评分细则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评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方可列入候选对象,具体细则如下: 一、企业规模(60分) 财务数据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0分;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限南海区内)为准,可在一镇(街道)或数镇(街道),总量符合即可〔需提供相关镇(街道)农业部门证明〕,10分。 (一)农产品生产型 1.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1%的计10分,每超过5%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年销售收入达到600万元的计20分,每少50万元扣1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总资产:达到40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4.固定资产:达到18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5.企业生产基地:符合以下规定标准的计10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种植企业:蔬菜类基地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类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或花卉类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或温室大棚基地面积60亩以上,或其他类基地面积100亩以上。 水产养殖企业:水产品养殖基地面积15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水体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畜禽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40万只以上,或年出栏生猪8000头以上,且有相关符合规定的环保排污设施。 (二)农产品加工型 1.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1%的计10分,每超过5%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计20分,每少100万元扣1分,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总资产:达到90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4.固定资产:达到40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5.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或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的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的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三)农产品流通型 1.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1%的计10分,每超过5%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年销售收入:达到2800万元的计20分,每少200万元扣1分,每超过4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总资产:达到90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4.固定资产:达到30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5.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的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的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四)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1.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1%的计10分,每超过5%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年交易(经销)额:达到4.5亿元的20分,每少3000万元扣1分,每超过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根据企业场地规模、租户数量、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用、车辆进出场数量、电子交易平台数据等方面进行推算) 3.总资产:达到180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4.固定资产:达到90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5.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的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的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五)农产品种业型 1.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1%的计10分,每超过5%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年销售收入达到600万元的计20分,每少50万元扣1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总资产:达到25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4.固定资产:达到15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5.企业生产基地:符合以下规定标准的计10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种植企业:蔬菜类基地面积150亩以上,或其他类基地面积100亩以上。 水产养殖企业:基地面积60亩以上,且企业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包含区级)良种场证书。 种畜禽生产企业:年出栏种鸡或雏鸡共800万只以上,或年出栏种鸭或雏鸭共40万只以上,或年出栏种鹅或雏鹅40万只以上,或年出栏仔猪1.3万头以上,且有相关符合规定的环保排污设施。其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企业,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农业生物技术型 1.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1%的计10分,每超过5%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的计20分,每少150万元扣1分,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总资产:达到150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4.固定资产:达到60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5.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制造车间和生产设施的计10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七)现代农业装备制造型 1.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1%的计10分,每超过5%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的计20分,每少250万元扣1分,每超过45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总资产:达到180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4.固定资产:达到90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5.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制造车间和生产设施计10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八)观光休闲农业型 1.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1%的计10分,每超过5%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的计20分,每少10万元扣1分,每超过5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总资产:达到80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4.固定资产:达到150万元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5.企业生产基地:连片面积450亩以上,生态环境优良,基础设施完善的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年接待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对于公益性公园经营企业不作收入要求,第1、2项直接得40分。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数据为准,1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10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5分,高于70%的不计分。 三、企业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累计计分,最高计10分。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3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最高计5分。 2.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公园称号、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称号、区级以上(含区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区级以上(含区级)科技企业认证、区级以上(含区级)科技进步奖、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称号,有其中一项的计3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最高计5分。 3.省著名商标证书、省名牌(农业)产品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3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最高计5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计3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最高计5分。 5.农业部定点市场、商务部双百工程市场、绿色市场认证等称号,有其中一项的计5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最高计7分。 6.在南海脱贫攻坚对口帮扶地区(四川省凉山州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安区、罗定市)开展农业产业合作项目的: (1)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或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的,计2分;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或基地面积300亩以上的,计3分;投资额达800万元以上或基地面积500亩以上的,计4分。 (2)聘用当地劳动力15人以上的,计1分;聘用当地劳动力20人以上的,计2分;聘用当地劳动力30人以上的,计3分。 (3)销售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的年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计1分;年销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计2分;年销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计3分。 以上(1)、(2)、(3)项分数可叠加,最高计7分。 投资额、基地面积、聘用当地劳动力数及年销售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销售金额的核定,需提供企业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费签收单、合作协议、供应商供货合同、发票或转账记录等材料,并由驻当地扶贫工作小组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扶贫结束后此条款无效。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20分) 在南海区范围内,紧密型带动农户30户或松散型带动农户150户的计20分(其中,紧密型带动农户数与松散型带动农户数可按1∶5折算,达到一项或折算后总和达到其中一项即可),未达到的不计分。 其中,紧密型带动农户指吸收就业、订单收购、租用农地、租用农房等形式带动农户,以订单、合同、工资发放的会计凭证为准;松散型带动农户指收购农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服务、提供经营场地、产品或服务辐射等,以合同、会计凭证、培训记录、台账等为准。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http://www.nanhai.gov.cn/cms/html/9306/2019/20190621093303917262270/20190621093303917262270_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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