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集聚优秀人才,促进人才发展,建设人才强省

 
日期:2019-01-07 10:01   点击数:2776   来源:广东科技报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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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冯海波)为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促进人才发展,建设人才强省,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制定了《广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月1日起实施。《条例》分总则、人才培养开发、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与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及附则6章提出了56条内容,明确人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而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搭建平台,促进人才培养开发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合作区、珠海横琴新区作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民间机构等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条例》提出,人才培养开发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培养科学精神,提升综合素质,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其中,中小学校应当注重激发学生的科学兴趣和创新意识,加强科学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支持高等学校分类发展,实施高等学校提升计划,加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在本省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校和研究平台。

  同时,广东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大科学装置集群,鼓励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实验室,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创新联盟、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孵化基地,共同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开展科研攻关、培养科研人才。

  根据《条例》,广东将实施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培养开发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实施青年博士普惠性支持政策,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工作站建设,资助优秀青年博士到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活动。

  加强人才培训,支持粤东西北引才

  《条例》也提出,实施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才。省政府和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将加强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类人才培养开发的支持和帮扶,通过短期业务培训、中长期专业培训、定向培养、继续教育、访问进修、跟班学习、实践训练、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才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 鼓励本省高等学校建立教育人才共享机制,在保留人事关系的基础上,选派优秀教育人才对口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高等学校发展建设。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培养开发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人才和农民企业家、农村基层管理人才、种养能手等农村实用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市、县共建培训基地,与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开展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此外,支持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开展南粤技术能手奖评选表彰,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类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服务保障

  广东也在人才评价与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等方面有多项新举措。一方面,为引导人才有序健康流动,《条例》打破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界限,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离岗或者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此外,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条例》明确,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

  《条例》还提出省和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在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