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评定和举荐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要求,按照“试点青年人才举荐制度”“对现有人才认定标准未涵盖或需要破格评审认定的人才,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条款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起草了《《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评定和举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有人才认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给予院士等顶尖专家学者、育才引才标杆企业青年人才举荐权,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二、起草依据 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相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四个方面:总则、人才评定、人才举荐和附则。 一是总则:提出人才评定、举荐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通过评定、举荐,且属于全职新引进的人才,同等享受相应层次人才政策待遇。 二是人才评定:未直接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相应标准,但相当于《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对应层次人才,且符合佛山产业发展需要,有实际突出贡献和业绩,并具有本行业公认专业水平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遴选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领军人才、学者专家组建评委库,每次评审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建评委会。 三是人才举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人才举荐委员会,聘请院士等顶尖专家学者担任举荐委员,每位举荐委员每年可举荐1至3名青年储备人才。获评佛山市育才引才标杆企业的,每个企业每3年可举荐2名青年储备人才。 四是附则: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坚决予以退出,取消其申报各级人才计划的资格,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申报时限要求。评定、举荐时已在佛山市全职工作的人才,应在人才全职新引进2年以内提出评定、举荐申请;超过2年的,不予受理。评定、举荐时尚未在佛山市全职工作的,须在评定、举荐确认后6个月且文件有效期内到我市全职工作,未按时到岗的,其资格失效。 (二)申报资料要求。评定对象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等须在全职新引进前具有且已持有相关证书或佐证材料。 (三)举荐回避条件。举荐委员一般应举荐本人所从事的相关领域的人才,且与被举荐人无直接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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