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明园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高新区高明园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配套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佛新明〔2021〕1号
各部、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区高明园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配套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高明园管理局科技创新部反映。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明园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联系人:蒋静,联系电话:88689951)
佛山高新区高明园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配套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佛山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部署,激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明园(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高明园)新一轮创新发展活力,引导优质产业化创业项目落户佛山高新区高明园,根据《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佛高新〔2020〕24号)、《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配套资金在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配套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科技创新部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协助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必须通过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验收。该创业团队需单独在我区注册或与我区现有企业合作注册成立新的独立法人机构,该团队或项目所在的独立法人机构是本办法资助的主体。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五条 根据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项目验收结果,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按项目设备购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资助,已获得区级人才团队类项目扶持的团队不享受本专项配套资金扶持。配套额度如下: (一)A类创业团队配套资金。对获得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A类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配套资金; (二)B类创业团队配套资金。对获得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B类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资金; (三)C类创业团队配套资金。对获得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C类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资金。 第六条 入选的团队核心成员,可按照高明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高明区落户居留、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特定生活待遇。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根据佛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下达的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项目验收通知书,按年份发布申报通知及相关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申请方式、时间及申报所需材料详见发布指南。 第八条 申报程序按照发布指南、受理申报、形式审查、项目公示、上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指南。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每年根据佛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下达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当年制定和发布《佛山高新区高明园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配套资金申报指南》及相关申报通知,明确受理申报的对象、条件和程序等具体要求。 (二)受理申报。根据《佛山高新区高明园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配套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团队登录“佛山扶持通”填报《佛山高新区高明园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配套资金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和材料。 (三)形式审查。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对申报的创业团队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其申报条件、资助档次等进行审核。如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对项目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疑问,申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未能按时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则视为形式审查未通过。 (四)项目公示。按照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项目评审结果、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以及项目提交的设备发票,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形成推荐名单、资助等级及配套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项目申请团队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对有异议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五)上报审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形成资金安排方案报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六)资金拨付。资金安排方案经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配套资金一次性拨付,由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安排解决。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项目承载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配套资金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配套资金使用及支出需取得相关发票或合法有效的款项支出凭证,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配套资金的企业或团队,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配套资金单独建账。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成立专项督导组不定期进行现场核实。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载公司及所有团队成员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项目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原渠道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项目承载公司3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各类扶持项目,对其申报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并向社会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移送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发现项目承载公司和团队成员因存在绩效严重失实、材料虚假而被佛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取消项目的; (二)存在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高明园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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