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工作局反映(联系电话:83201546)。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台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佛山现代保险产业集聚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包括工商注册地、银行基本账户、税收缴纳地、统计关系及实际经营地均在禅城区范围内的保险机构、保险服务机构、保险专营机构,以及上述保险行业的人才。 第三条 服务宗旨。各部门要坚持服务导向,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程序,全力支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为保险(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四条 专营机构补贴。积极引进保险专营机构,对新设立或禅城区外新迁入集聚区的保险机构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客服中心、电销中心、研究中心等专营机构最高补贴500万元,具体金额结合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后签订扶持协议。 第五条 人才补贴。对新设立或禅城区外新迁入集聚区的保险机构总部、保险专营机构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管理人员(每个公司不超过20人/年),在开业后前五年,每年按照其个人对禅城区的正向绩效成果,给予人才补贴,评定方案由区金融工作局另行制定。开业时间以工商注册在禅城区的起始日为准。 第六条 互联网保险补贴。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对保险机构及保险服务机构将全国互联网保险业务集中到集聚区出单结算且年保费收入超过1亿元的,按照其对禅城区的正向绩效成果,给予互联网保险补贴,具体金额结合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后签订扶持协议。 第七条 活动补贴。财政每年安排预算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专业高端保险活动和会议,促进保险行业深化交流合作。对在集聚区举办、经认定的全国性及以上保险活动和会议,给予会务费用50%的补贴,全国性活动和会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次,国际性活动和会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次。 第八条 保险产品创新奖。每年聘请专家评选最多10个集聚区保险产品创新奖,对推广该创新产品的项目团队奖励30万元/个。评选方案由区金融工作局另行制定,报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产品保护期。鼓励集聚区内的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建设佛山保险创新产品推广中心,对经认定为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的,给予两年的产品保护期。 第十条 保险创新清单。建立起多层次、普惠性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防灾减灾能力,积极运用保险手段服务社会治理、民生保障、制造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不定期发布《保险产品创新清单》,鼓励通过购买服务、补助、推广等形式积极运用创新保险产品,并优先在集聚区落地,支持打造保险创新运用特色区域。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行业协会、金融载体及招商中介机构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引荐金融项目落地禅城,成功引荐符合条件的金融项目到禅城区落户的招商引资引荐人,可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鼓励社会化大招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11号)申请奖励。 第十二条 加强人才服务。经认定的人才以及达到一定条件的保险机构总部、保险专营机构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管理人员,可以享受市区的人才政策,包括安家补贴、租房补贴、青年公寓、专家公寓、人才子女入学等各类人才政策,具体以市区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设立、迁入地),由禅城区、镇(街道)按照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报区政府审批。对于符合禅城区内其他金融业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第十六条 活动补贴和保险产品创新奖不受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第十七条 领取专营机构补贴和互联网保险补贴的企业须承诺自领取补贴之日起在禅城区连续经营不低于10年,否则须全额退还所申请的补贴(人才补贴、活动补贴和保险产品创新奖除外)。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本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报主体在申报过程中的上述失信行为,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规定方式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符合本办法扶持条款规定的事项或项目,但审核和发放资金时间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 附件: 1.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名词解释 2.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申报材料 3.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 名词解释 一、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人身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服务机构 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科技公司、保险培训公司、保险研究机构等。 三、新设立或禅城区外新迁入 是指依法在禅城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完成税务信息确认、变更完成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式开始运营并缴纳了首笔税金。设立和迁入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准,设立和迁入时间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四、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管理人员 保险机构总部、保险专营机构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机构班子成员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销售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骨干管理人员是指部门经理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 五、正向绩效成果 综合企业或人才在禅城的综合贡献进行评价,具体评价细则另行通知。
附件2 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 申报材料 一、专营机构补贴 1.企业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2.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3.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如有);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有);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凭证; 6.房产证(自建或购房的提供); 7.房产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租赁的提供); 8.其他补充资料。 二、人才补贴 1.企业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2.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任职凭证; 6.纳税凭证材料。 三、互联网保险补贴 1.企业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2.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合作协议复印件; 5.纳税凭证材料。 四、活动补贴 1.企业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2.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相关合同; 5.活动照片; 6.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附件3 关于促进佛山保险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资金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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