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推动金融业集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12-27 15:23   点击数:7761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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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构建现代金融体系,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城市建设,2017年我区出台《顺德区金融服务业招商引资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17〕154号),对我区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在落户、增资扩股、经济贡献及人才等方面展开扶持。该文件有效至2020年11月27日。

  早前,佛山市发布的“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要从完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提升金融发展产业金融,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积极发展普惠金融等四方面着手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将佛山市建设成为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产业金融标杆城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范本城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模范城市、金融稳定发展示范城市。

  中国共产党佛山市顺德区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提出,优先发展现代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深入贯彻区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代会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行动方案》(顺科发〔2021〕78号),以金融为抓手,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

  因此,为贯彻落实省委“1 1 9”工作部署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515”战略任务,以及响应区委区政府构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的工作部署,鼓励和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拟在《顺德区金融服务业招商引资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17〕154号)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对金融业的扶持力度,我区制定《顺德区推动金融业集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3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46号)。

  (三)《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

  (四)《佛山市顺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顺府发〔2021〕3号);

  (五)《高举改革创新大旗再燃干事创业激情为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努力奋斗在中国共产党佛山市顺德区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六)《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代会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行动方案》(顺科发〔2021〕78号);

  (七)《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顺府办发〔2020〕11号)。

      三、修订要点

  (一)调整补贴范围

  1.加大对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总部的招商引资力度,一是新增对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仅含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500万元。目前我区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数量低于南海区、禅城区,加大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的扶持力度有助于做大我区金融业规模。二是将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纳入扶持范围,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300万元。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机构,引入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有利于丰富金融业态,提升经济贡献度。三是为建设全面开放金融,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不限于内资,而是将内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均纳入扶持范围。

  2.为落实区委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和“双中心”的工作部署,集中力量打造金凤凰产融集聚区和佛山新城金融集聚区,本政策将落户补贴范围调整为进驻南北两个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到南北两个金融集聚区发展。

  3.扩大高端金融人才收入补贴适用范围,对金融机构的金融人才转入顺德纳税、具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法人机构或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给予高端金融人才补贴。加大已在顺德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总部扶持力度,引导其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和税收贡献。

  4.新增加快推进移动支付便民工程的内容,有助于不断扩大移动支付在我区使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

  5.取消对私募基金、增资(扩股)和区内骨干企业新增存贷款补贴扶持。由于私募基金落户对经济贡献度不明显,增资扩股补贴和企业新增存贷款补贴难以核实真实性,且与新增经济贡献补贴有部分重叠,因此删除相关扶持条款。

  (二)调整补贴内容

  1.为进一步加大对高端金融人才引进力度,提高高端金融人才收入补贴名额,将本办法实施之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补贴名额从3人提高至5人。

  2.调整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控股平台落户补贴,由原来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调整为按累计业务余额分阶段给予100万补贴:当公司累计业务余额达到5000万元时,给予其一半落户补贴;当公司累计业务余额达到1亿元时,给予其剩余一半落户补贴。

  3.享受扶持的机构或公司承诺不得将注册地址变更迁出顺德区的年限由原来的5年提高至10年。

  (三)修改文字表述

  将“类金融机构”修改为“地方金融组织”。

     四、条款说明

  本办法共16条措施。

  第一章总则共有4条,分别是对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地方金融组织、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和金融投资控股平台的界定;鼓励金融服务业集聚发展以及鼓励引进高端金融人才。

  第二章扶持措施共有6条。一是落户奖励,对在我区相关金融金融集聚区新设立或从区外迁入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给予落户奖励;二是金融机构地方新增贡献补贴,包括对新迁入、新成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已设立的金融机构;三是高端金融人才的收入补贴,包括对新迁入、新成立的金融机构的金融人才收入补贴、已设立的金融机构的金融人才收入补贴、升格为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的金融人才收入补贴以及区外金融机构金融人才转入顺德纳税的收入补贴;四是对我区存贷款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法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区域总部金融人才的收入补贴;五是支持区内重点镇街创建移动支付示范镇(街)。六是对本地金融业发展有重大促进意义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办理程序共3条。包括资金的每年申报流程以及享受扶持的机构承诺保证的要求。

  第四章附则共3条。明确负责解释的主管单位、政策期限等内容。